租屋籤「惜命條款」 非自然死亡要買屋

生活中心/臺中報導

臺中一名高中生租屋時,房東要求他加簽「惜命條款」,也就是如果他之後在租屋處因爲「非自然死亡」,讓套房凶宅法定代理人要照價買回房屋。對此,不少民衆認爲,像是在籤「生死狀」。而消保官說,這種條款形同強迫買房,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是無效的。

一位柯姓高中生日前到臺中市一中商圈租屋,房東在合約上加註「房客如在租屋處非自然死亡,讓套房成凶宅,承租人監護人財產繼承人必須連帶賠償,照價買下套房」。雖然他當時覺得怪怪的,但因爲這間套房離學校近,屋況又新,租金合理,最後他還是簽了。

後來經過打聽,柯姓高中生才知道,在附近有一對情侶因吵架而縱火身亡,導致房價下跌,房東人人自危,爲免碰到同樣情況,所以加註「惜命條款」。

▼租屋還要籤「生死狀」?(圖/資料照/東森新聞)

只是這個條款聽在民衆耳裡心裡不僅覺得毛毛的,感覺也不吉利。有民衆表示,「要公平的一個方式,不是說到時候房客要買下來,房東漫天喊價都可以!」也有民衆說,「這種合約我不會籤,一定會經過一段時間,我們住了、適應了以後,纔會再考慮下手。」

而臺中市消保官陳柏菁表示,「這樣是違反平等互惠原則的要求,在消保法規定,如果對待給付顯著不相當,或者讓消費者負擔太重的賠償責任,這個條款可能會在法院宣判爲無效。」(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ETtoday新聞雲提醒,給自己機會:自殺防治諮詢安心專線:0800-788995;生命線協談專線: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