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協定減稅 勤業衆信提申請六要領

但他也提醒,臺灣企業欲適用租稅協定必須先取得國稅局所核發之居住者證明,也是適用租稅協定的前題。因所得稅協定適用對象,必須爲一方或雙方締約國的「居住者」。所謂「居住者」,指依各締約國法律規定,因住所、居所、設立登記地、管理處所或其他類似標準而負有納稅義務的人。

至於居住者證明申請,有六大要領,一是受理申請對象方面,企業總機構營業登記所在地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申請。二是需載明擬申請適用的租稅協定;三是需自我判斷是否同時爲他方締約國所得稅相關法令所規定的居住者。

四是取得他方締約國來源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及金額;五是居住者證明期間(不得長於一年);六是給付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協理陳瑩倩說明,若相關申請書填寫詳實且申請人爲總機構於境內營利事業而有營所稅申報紀錄可稽,稅局通常一週左右可以回函並檢附英文版居住者證明供企業提示給他方締約國給付人主張適用租稅協定。

若屬年度中預先申請案件,因全年取自他方締約國給付人之所得金額暫未填寫,稅局核發證明時將說明屬預先申請案件,並要求於隔年初將申請適用年度的所得金額通報稅局,企業應注意後續配合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