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規定不同 勤業衆信提醒:勿踩稅務禁區
依照臺灣稅法,臺灣企業分配盈餘給臺灣投資公司免稅,分配給臺灣稅務居民(大股東)則需分離課稅28%;若選擇不分配盈餘,僅需依財務帳上之未分配盈餘,課徵5%保留盈餘稅。
因此臺灣企業的大股東若設立個人投資公司,間接持有實質營運公司,可享受公司間盈餘分配免稅;若將個人消費報銷在個人投資公司的財務帳上並選擇不分配,僅課徵5%保留盈餘稅,可明顯節稅。
依大陸的稅法,陸企分配盈餘給大陸投資公司免稅,分配給大陸稅務居民(大股東)則需課稅20%;若選擇不分配盈餘,並無保留盈餘稅。
但大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規定,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爲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爲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徐曉婷提醒,稅務規畫必須瞭解當地的規定,大股東一旦被稽查出企業帳列個人消費及財產性支出,除了須補繳20%個人稅,恐有罰款及每天滯納金0.05%的處罰。
此外,實務上也常見由臺商所經營的陸企仿效臺灣公司資金操作,將大陸企業資金貸與大股東並長期掛帳「股東往來貸方」。
她指出,根據財稅[2003]158號,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爲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換言之,企業長期掛帳「股東往來貸方」恐被視爲盈餘已分配,落於大股東應課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