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現代國家的九個命題之三:“靜悄悄地積累”

劉守剛/文 俄國女皇葉卡捷琳娜二世(1729—1796)曾向法國哲學家狄德羅(1713—1784)請教,怎樣才能讓俄國進步?狄德羅的回答是,要鼓勵產生一個人數多得多的熟練手工業階級,要讓俄國人更廣泛地參與政治,從而形成第三等級。在今天的我們看來,一個可真敢問,不怕向西方學習會丟了家族的江山嗎?另一個可真敢答,不知道當時的法國自己還沒實現現代化嗎?

要理解走向現代國家的道路,要探尋國家轉型的方向與動力,就不得不在率先現代化的西方所締造的世界格局中參照經驗來進行。狄德羅給葉卡捷琳娜二世的答案,也符合人們長期以來對西方國家現代化的認識,即它是一種有內生型的現代化,在這些國家的前現代傳統中,存在着能夠不斷自我發展的、有利於現代化的內在因素。相比之下,像俄國這樣的非西方國家走向現代化,則是“應激型現代化”,是在西方國家現代化的外部壓力刺激下才作出反應的,其內部無法產生出推動現代化的強大因素。

如果西方國家屬於內生型現代化這樣的說法是正確的話,那麼,究竟是什麼樣的內部因素推動西方國家發展起來了呢?我們熟悉的一種說法是,西方之所以率先發展起來是因爲生產力推動了生產關係的變化,而生產關係的變化又決定了國家制度的革命。不過,這樣的說法又把解釋的困難推給了生產力的發展,因爲生產力發展或者說經濟增長本身仍然需要解釋。對於這個問題,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道格拉斯·諾斯(1920—2015)在《西方世界的興起》一書中強調,那些常被人用來解釋經濟增長的原因,如技術創新、規模經濟、教育、資本積累等,其實都並不是增長的原因,而是增長本身。在他看來,除非確保現行的經濟組織有效率,否則以上因素並不能簡單地促使經濟增長髮生。

那麼,經濟組織如何纔能有效率呢?諾斯的答案是,一定要在安排和確立私人財產權方面建立起一套制度;西歐部分國家(如英國和荷蘭)正是因爲確立了私人財產權,纔出現了經濟的有效增長(即人均收入長期不斷增加)。在此基礎上,纔出現了中世紀歐洲“靜悄悄地積累”(馬克思語)。

私人財產權制度

爲什麼人類歷史上只有西方衝破了赤貧和飢餓的困擾,實現了相對的豐裕?諾斯的回答是,有效率的經濟組織的發展,纔是西方興起的原因所在。所謂有效率的組織,就是在安排和確立產權方面建立一套制度,能爲個人努力提供強有力的激勵;所謂強有力的激勵,就是個人的經濟努力所得到的私人收益率接近於社會收益率。諾斯認爲,能提供強有力激勵的產權制度只能是私人產權制度:如果不確立或者不能妥善保護私人產權,私人就無法或很難從他的努力中得到收益,也就沒有動力從事經濟活動。

這樣一來,需要回答的問題是:西方是如何形成私有產權制度並進而促進經濟增長的呢?諾斯的看法是,並不存在什麼不可避免的因素帶來西方私人產權制度的創新,在當時主要的誘發因素是人口的變動,以及少數國家的政府有意識的選擇。

諾斯說,在中世紀早期的歐洲,一開始也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私人產權。在封建法律下,幾個人(國王、領主、農奴)對同一塊土地都有權利。領主和農奴之間是一種複雜的相互承擔義務的契約制(領主提供保護和司法,農奴提供義務勞動),訂立契約的目的是節約無政府狀況給經濟和社會的運轉帶來的高昂費用。在這種契約制下,領主無權爲自己的利益而片面修改契約條款。

大約在13世紀,由於人口增長,而土地資源相對固定(最好的土地已全被佔用),勞動密集產品的價格相對於土地密集產品下降,勞動相對不值錢,而土地變得更值錢,這就促使領主和農奴去尋找對土地更加專有的利用形式。領主們傾向於取消農奴的義務勞動,把土地租給他們,收取定額現金,農奴也因此變成農民。這樣農民就佔有了自己全部的勞動力,或者說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勞動力。這種個人對自身勞動力的權利,被稱爲“現代權利的真正鼻祖”。

到了14世紀,由於大饑荒和黑死病,半個世紀內歐洲人口減少了三分之一。人口下降導致在土地上勞動的人手不足,爲了保住自己的農民和吸引其他農民,貴族們被迫延長土地租期,以至於終身租約最終出現並流行開來。終身租約實際上變成了可以世代相傳和繼承的租約,這樣到了14世紀後半期人口重新增長時,封建社會的基本結構已經瓦解,無法恢復。16世紀的嚴重通貨膨脹,使農產品價格和地租再次上升,勞動力的“貨幣價值”下跌,貴族們感到在自己的領地上用僱傭勞動替代農奴勞動更有利可圖。於是,土地的現代產權形式如直接經營、租佃、土地收益分成制等都出現了,土地的私有產權真正誕生了。

勞動力的個人產權、土地和無形資產的私有產權產生後,就需要有可靠的保護。顯然,只有政府的權威才能確定和實施產權制度,而且費用要比其他團體低得多。那麼,政府爲什麼要出面保障產權制度?對產權制度的不同保護將對經濟造成什麼樣的影響?諾斯認爲,政府是一個提供保護和公正而收取稅金的組織,14世紀起爲了維持政府的存在,君主必須得到遠遠多於傳統封建收入的財政收入。如果君主政府承認土地私有產權,准予土地轉讓,就可以確保君主不喪失現有的封建收入;而對無形資產的產權和貿易提供保護,可以帶來大量的稅收。但是政府對財政收入的要求,並不一定帶來促進經濟增長的產權保護制度,因此並不能保證一定會出現生產性的產權制度安排。

從歷史上看,只有在像英國這樣的國家,議會控制了君主的徵稅權,有利於保障私有產權制度,提高了生產過程中的私人收益率,刺激了生產要素(人和資本)的流動和潛在生產力的發揮,從而獲得了經濟增長。在法國,三級會議將徵稅權讓給了君主,私人產權得不到保護,君主制定的稅收制度提高了地方性和地區性的壟斷權,抑制了創新和要素的流動性,從而導致了生產性活動在法國的(相對)下降。可見,在諾斯看來,(部分國家)政府確立並保障私人財產權,是西方世界興起的原因。

主體性權利保障

土地與人口關係的變化,從全球角度看不可能只發生在西方。那麼爲什麼唯有西方能夠因此建立私人產權保障制度呢?諾斯在相當程度上將其歸爲偶然,而在《社會轉型時期的西歐和中國》一書中,侯建新教授則將答案追究到西方在10世紀前後建立起來的封建制度,認爲在這樣的封建制度下產生的“主體性權利”,是西方產權制度誕生及經濟增長的起點,這一看法正好可以跟諾斯的看法相互補充。

侯建新所說的主體性權利,是指不同身份、不同等級的人擁有的權利(包括原始的個人權利、村社權利、市民權利、商人權利乃至不同封建等級的權利)。由於這種主體性權利在封建制度下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這才使個人在從事經濟活動時,扣除掉一筆相對並不高的固定支付後,能夠支配剩下來的幾乎所有餘額,由此個人從事經濟活動的積極性才非常高,個人財富也相對比較容易地積累起來。接下來結合侯建新教授的論述,來看看西方(主要指西歐)是怎樣因主體性權利的保障而帶來經濟積累的。

公元10世紀前後,在西歐形成了一種結合了羅馬帝國原有的私人財產權觀念和日耳曼原先的人身依附關係的封建制度。西歐後來走向現代國家的進程,正是從這樣的封建制基礎上開始的,其重點在於莊園制生產生活方式與契約性社會組織方式。在封建契約關係中,每一個人都根據自己的身份獲得了一定的權利。

就生活在莊園內的農民來說,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主要由習慣形成的莊園法規定。莊園內的主要勞動者是農奴,一度可能超過全部農民人數的1/2-2/3。農奴必須在領主的土地上勞動,未經主人許可不得離開,他們使用和處置土地的權利也受到限制。但是農奴與奴隸不同,他們不能被買賣,能夠訂立合法的婚約,對房屋、土地和財物也享有某些權利。農奴除了耕種自己名下的份地、向領主繳納實物地租或貨幣地租外,每週還要抽出固定時間耕種領主的自留地(即繳納勞役地租)。雖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農奴卻有相對有保障的權利,如耕種領主土地時每週的勞役時間或應繳的貨幣地租,往往固定爲一個不變量,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領主與佃戶(包括農奴)之間發生權利和義務之間的爭議,都必須依照莊園法在莊園法庭內解決。莊園法庭由領主或其代理人主持,出席者是莊園內生活的全體男性成員(包括農奴在內)。莊園法庭判決的依據,是傳統的習慣。領主要制裁一個農奴,不能直接動手,必須由莊園法庭裁決後才能實施。在理論上,莊園法庭上的被告不是接受領主而是接受法庭出席人全體的審判。因此,莊園法庭雖然也存在着領主及其代理人以恐嚇、行賄等手段影響法庭出席人的行爲,但在相當程度上成了維護包括農奴在內的全體農民的產權和經濟利益的場所。

經過莊園法庭的維護,西歐農民的勞役量或貨幣地租,越來越嚴格地被限定爲一個常量。農民的勞動成果不會被領主過分地和任意地侵奪,勞動者能相對有效地控制個人的勞動剩餘,生產的積極性因此提高。這表現爲土地產出率的逐漸提高,農民包括農奴逐漸積累起一定的財富。以此爲基礎,從11—13世紀西歐廣泛存在着農奴通過贖買然後向自由農轉化的現象。這與前面諾斯所說領主們取消農奴的義務勞動的傾向正好合拍。

農民主體性權利的保障,還得益於當時政治權力分散、司法管轄權競爭的封建體系。封建制下相互競爭的司法體系中,任何人在權利受到侵犯而又得不到自己領主的法庭保護時,都可以向領主的上級領主直至向王室法庭控訴。他們甚至可以用世俗法律審判缺陷的名義,向教會法庭提起訴訟,要求教會法庭主持正義。在此情形下,農業經濟實現連續穩定的有效積累,越來越多的勞動剩餘產品和勞動力開始進入流通領域,地方性市場興起,商業原則不斷地向社會各個領域滲透。

在11世紀之後的西歐,除了大大小小無數個從事農業生產的莊園外,還有上千個居住着商人和手工業者的城市。推動西歐城市力量壯大的基本動力,是商業的發展。在11世紀前後,歐洲大陸出現了兩個巨大的商業運動圈:西地中海與亞得里亞海;波羅的海和北海。由此商業運動創造了前所未有的財富來源,推動了中世紀歐洲的經濟和人口發展,並在1250年前後達到階段性高點。商業運動使商人的經濟力量增強,同時也使他們有能力追求自身權利的保障,由此引發了西歐12世紀中葉興起的城市運動。

城市發揮的作用,首先體現爲它們對自然經濟的瓦解。作爲外力,通商活動衝擊着墨守成規的自然經濟,而城市則爲封建制的農民提供了逃亡的途徑和從事工商業的前景。於是,從鄉村向新興城市的移民活動,最終推動了封建經濟和封建社會的瓦解。

城市的作用,還特別體現在塑造出市民(即商人)的主體性權利。市民在城市中擺脫了世俗領主和宗教力量對人身的約束,以及對於經濟活動自由的各種約束,從而獲得一種基於市民身份的主體性權利,如行動、營業與銷售貨物的權利。市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在城市中得到較爲有效的保障,主要是因爲有城市自己的法院和法律體系、有城市內民主代議制度的保護,另外還通過向國王繳稅來換取封建體系中國王的保護。市民甚至不惜訴諸自己組織起來的武力,來保衛自身的權利。

從農村成功的土地經營者和城市工商業者中,還成長起一批擁有鉅額財富和強大社會影響的人,後世稱他們爲資產階級。他們是後來資本主義進程的推動者,也是向現代國家轉型的重要推動力量。從中世紀逐漸誕生的資產階級,通過購買貴族身份、與王權結盟、推動法治環境形成等手段,來保障自己在封建社會中的主體性權利。

推動社會轉型的主體力量

狄德羅向葉卡捷琳娜二世所推薦的第三等級,被認爲是能推動國家進步、帶來社會轉型的主體力量,在今天一般稱爲市民階級。在西方,這樣的市民階級是如何形成的呢?

在西方,一開始第三等級指的是封建等級中處於教士、貴族之外的自由平民等級。而狄德羅意義上的第三等級,實際上是在中世紀後期形成的。它不僅包括城市工商業資產階級,還包括富裕農民與經營土地的貴族,以及數量更爲龐大的經營土地的自耕農以及城市中的一般市民。

前面說過,在中世紀的西歐農村,由於產權保障機制的存在,農民手中的剩餘產品越來越多,大部分剩餘產品被送到了市場出售。在社會經濟層面上,這有兩個方面的後果,即農民富裕程度的普遍提高和農村商品原則的普及。1500年前後西歐農民羣體普遍地富裕起來,大多數農民家庭的收穫,除了養活家庭、預留種子以外,還有20%的產品剩餘。剩餘產品的出現及持續增長,使得中世紀早期僅限於奢侈品交易的市場在內容和範圍兩方面都大大發展。商業化原則開始滲透到盛行封建依附關係的農村,從而爲工業化和現代化奠定了基礎。

在農村,產品商品化、地租貨幣化、勞動力自由化、土地自由買賣等商品原則越來愈普及。農村的變化,最終體現爲真正的土地私有制得以實現,土地上所附着的種種封建權利和義務關係被剝離,土地成爲真正可交易的商品。

西歐第三等級之所以形成並能在政治舞臺上發揮大作用,關鍵還在於產生了一批立足於新的經濟形態、新的政治形態和新的思想的核心力量,即城市居民和資產階級。新的經濟形態是指不同於農業的工商業,在1400年至1600年期間,工業製造業也慢慢地成長起來,進而最終取得經濟中的主導地位。新的政治形態,是指除了城市中的代議政治外,最重要的還有民族國家的興起和統治權力的世俗化,奠定了今天我們熟悉的國家機器。新的思想形態,主要指適應現代政治的思想體系。這樣的新思想,既得益於西方古代政治思想的遺產,也源自文藝復興、羅馬法復興、宗教改革等運動的推動,教育的普及和印刷技術的提高也發揮了作用。不過更爲關鍵的動力,來自工商業者表達的保護私人財產權和人身權、約束政府權力的願望,以及因納稅而帶來的參與政治的能力。

總之,在農村經濟普遍發展基礎上形成的富裕農民,與力量不斷壯大的城市市民一道,接受了商業文明和新的思想形態薰陶,融合而成爲擁有強大經濟實力並獨立於教士和貴族的第三等級,從而改變了封建社會的結構,形成了新的社會經濟基礎。第三等級的主體力量,如富裕農民、富裕市民、律師、報人和從事商業化經營的貴族,漸漸融合爲具有相似的經濟關係(商品經濟關係)、相近的社會意識(個人權利的覺醒)、共同的集體行動(參與國家政治)的階級,即市民階級。相形之下,貴族與教士力量不斷地衰落。於是,國家整體上再也不可能停留在原先的層次和水平。

小結

西方率先走向現代國家,雖然有很多學者認爲主要來自內生因素,但談不上有什麼高貴的基因,而是跟歷史中偶然形成的契約性封建制度聯繫在一起。在這樣的封建制度下,農民、市民、資產階級擁有一種相對有保障的“主體性權利”,並由此在15世紀以前形成了一種有利於個人獲取剩餘收益的私有產權制度。這樣的產權制度能夠激發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的積極性,也有利於個人財富的積累。

在此基礎上,農業與工商業經濟逐漸繁榮,富裕農民、富裕市民、工商業者,以及資產階級化的鄉紳、騎士們,逐漸成爲主要的納稅人和發言權越來越大的社會集團,進而成爲擁有共同利益和價值觀念的“第三等級”。有利於現代國家誕生的市民階級就是這樣誕生的。這樣一種內生機制,突出表現在英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