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寬頻有線電視頻道不見了 民代質疑侵權、業者稱合法

臺中市議員陳雅惠服務處接獲民衆投訴,申裝原縣區有線電視的寬頻網路,即獲贈收視有線電視頻道及LiTV(OTT),安裝後發現逾10個以上電視頻道卻無法收視。(讀者提供/張妍溱臺中傳真)

臺灣佳光電訊迴應文。(臺灣佳光電訊提供/張妍溱臺中傳真)

臺中市議員陳雅惠服務處近來接獲民衆投訴, 向原線區申裝有線電視的寬頻網路,以爲獲好康可收視有線電視頻道,近來卻發現逾10個以上舉例,非凡、TVBS、年代等有線電視頻道通通「不見了」,控訴影響收視戶權益,新聞局指出,已接獲頻道業者反映;業者則表示,一切合法。

市議員陳雅惠表示,業者提供的LiTV頻道只能藉由非機上盒播放的影音串流服務,如果改由機上盒透過電視收視,質疑非法授權;目前有多個頻道業者受害,也已有頻道業者發文給侵權業者及臺中市政府新聞局投訴,呼籲市府新聞局重視維護民衆收視權益。

新聞局表示,確實接獲頻道業者針對此案節目轉授權提出質疑,目前已發文給臺灣佳光電訊,要求業者說明釐清,是否有違反跨區經營疑慮,以維護收視戶權益。

律師張繼圃表示,若電視業者未授權,但卻在消費者申裝時表示可以收看,那就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而屬於著作權法第87條的範圍,必須依照著作權法第88條賠償,至於消費者方面,若業者有廣告不實的宣傳,有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的適用,可主張賠償或解約。

臺灣佳光電訊迴應文如下:

一、佳光電訊於107年間取得跨區經營許可,即得爲合法之跨區經營行爲,並與臺基科公司合作寬頻銷售,由佳光電訊負責電路出租服務,臺基科公司負責網際網路連線服務。基於前揭概況,佳光電訊既爲合法電路出租業者,臺基科公司亦從替您錄公司取得合法LiTV網路影音服務OTT授權,可證無違法情事。

二、佳光電訊進行寬頻銷售搭贈LiTV和LINETV,該上述兩種服務均爲OTT視訊服務,形同中華電信提供Netflix串流服務,能多載具觀賞包括開放機上盒平臺,可供用戶登錄並作收視服務。市場網際網路ISP業者如今綱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宅急網股份有限公司 、 臺灣碩綱綱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者,均與替您錄公司(LiTV)有此搭配銷售方案。

三、綜上,寬頻服務提供OTT服務並非取代有線電視頻道,僅系提供多樣加值服務供民衆加購或搭贈選擇,難謂有侵權違法情事。

LiTV聲明如下:

1、 本公司與各合作單位之權利屬於『網際網路服務』之權利範圍,均已合法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而權利範圍之認定是基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公開傳輸」之定義規定。所以本公司之 LiTV線上影視本於各合作單位之合法授權,並在授權範圍內以前揭「公開傳輸」形式提供消費者於OTT各種載具上觀看影片之服務,於法有據。

2、 在此權利下,本公司合法銷售 LiTV 網路影音服務予臺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作爲其在臺中市區銷售二類電信寬頻服務時之「贈品」。此合作系屬二類電信合法的商業範疇,實屬合法權利,並無轉授權於特定經營區播送之情事,亦無所謂跨區經營有線廣播電視之問題。

3、 針對報載本公司之 OTT服務不能透過機上盒在顯示器播放一事與事實不符,事實上消費者普遍透過網際網路在連網電視或連網機上盒在顯示器上觀看OTT服務,如同中華電信的MOD提供Netflix串流服務及臺灣大寬頻提供Disney+串流服務等;且本公司之 OTT服務均已取得各合作單位之合法授權,可播放之載具包括電腦、手機、平板、連網電視、連網機上盒、車載等連網載具,故本公司之 OTT服務皆可透過連網機上盒在顯示器播放,特此聲明。

4、 本公司取得授權之內容屬於『網際網路服務』之權利,與有線電視的授權內容不盡相同,亦屬常態。本公司與佳光合作案中未曾提供非凡新聞臺、非凡商業臺予消費者觀看,而TVBS頻道亦未下架,故報載指出本公司與佳光合作案中的非凡、TVBS陸續消失明顯與事實不符。

5、 目前在臺灣線上影視產業中,提供OTT網路影音服務的廠商包含有YouTube、Netflix、Disney+、HBO GO、Hami Video、MyVideo、Friday影音、亞太GtTV、LINE TV、KKTV、Vidol、CATCHPLAY+、LiTV、ofiii、Taiwan+、四季線上、愛爾達、公視+、巴哈姆特動畫瘋、FainTV歡樂看...等合法 OTT串流平臺提供消費者影音服務已屬業界常態,且上述OTT串流平臺內容與有線電視提供之節目內容縱有相同亦屬自由市場機制,消費者依其喜好自由選擇不同觀賞途徑實屬消費者權益。

6、 本公司身爲臺灣本土OTT領導品牌,向來依照各授權商授權範圍合法經營OTT線上影視服務,並致力於提倡合法正版及打擊盜版,同時積極與國內相關產業合作,結合各自優勢、資源與技術,共同爲國內影視音上下游之數位轉型與產業升級而努力。對於上述市場誤傳,爲捍衛本公司聲譽與權益,特此聲明。將來若有未向本公司查證而損害本公司權益之傳聞,本公司將保留法律追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