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由臺南農地大火 看環保局裁罰是否妥適

109年12月8日傍晚,臺南歸仁區納骨塔附近發生大火火災現場土地臺糖公司所有,而因北風吹拂,這把火也將濃煙帶往高雄市北部,岡山楠梓皆受到影響空氣中瀰漫焦臭味,大火燃燒到12月9日晚間才撲滅,臺南市政府環保局以臺糖公司爲土地管理單位未善盡土地管理責任爲由,對臺糖公司開罰新臺幣127.5萬元,至於釀成大火之具體行爲人原因仍待調查

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對臺糖公司開罰依據應是依照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稱空污法)第32條及第67條之規定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爲: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第67條第1項則規定:「違反第32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而所謂工商廠、場之定義可參考行政環保署空保處環署空字第1060053735號函之說明,係指從事營利、工商活動行爲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覈准始得設立之公私場所,如公司、工廠(場)及商業場所等,由此可知,對於違反空污法第32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者,區分違反者是否從事營利、工商活動行爲或爲依法設立之公司、工廠等商業場所,而有較重之行政責任

但以本案而言,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對臺糖公司以土地管理單位未盡管理責任爲由而處以新臺幣127.5萬元之罰鍰,筆者認爲臺南市政府環保局於大火撲滅後隨之開罰,稍嫌速斷因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乃規定「管理不當」產生之自燃,而臺糖公司有何管理不當之處,於臺南市政府環保局之新聞稿中皆未見說明,只稱燃燒事件達8公頃、影響高雄市民所以對臺糖公司加重開罰,此裁罰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責任原則容非無疑,再者,此裁罰屬於行政罰之性質,依行政罰法第42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機會,如未先給臺糖公司陳述意見之機會而裁處,亦是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主管機關需究責大火原因自屬有理,但對土地管理單位臺糖公司而言,此番究責程序與作法是否妥適、合法非無疑,而除臺糖公司外,亦有許多民衆企業有跟臺糖公司一樣有閒置土地之情形,筆者建議可參空污法第32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空氣污染行爲管制執行準則」建立空污防制措施與防制紀錄,以免遭罰,縱使遭罰,於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時亦有物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