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淺談運動聯盟的叛將條款
去年年底P+聯盟盛大開幕,重新吸引了不少球迷朋友的目光,但也因招募不少選手及UBA大專好手出賽,直接或間接導致SBL球團委員會宣佈「叛將條款」,只要SBL球員及未經選秀制度與球團同意就違規跳槽其他聯盟者,將處以最高3年禁賽。
這次SBL的條款,讓人聯想到日職先前的「田澤條款」,該條款規定如果高中、大學球員或是社會人球員直接赴美打球,返回日本後無法立即加盟日職,高中球員將處以3年球監,大學球員和社會人球員則是2年。對此,日本公平會於2020年7月開始進行調查,於11月5日說明其認爲「田澤條款」是利用不成文規則來限制年輕選手可自由選擇是否出國工作的權利,因此該條款已違反日本反壟斷法,但由於日職已在2020年9月正式廢除該條款,日本公平會爰未對12隊日職作出行政裁罰。
相較於臺灣及日本情形,職業運動發展更全面的美國,此類競業禁止基本上已經是上個世紀的產物,職業聯盟是職棒大聯盟(MLB),在19世紀初創時雖有「保留條款」(Reserve Clause)來限制球員與其他球隊簽約或是到別的聯盟打球。
在當時球員能夠談判的方法就是集體罷工,但於1975~76年的時候,MLB將「保留條款」廢除,由「自由球員制度」取而代之,球員也因此開始有與任何球隊或聯盟簽約的權力。
再觀美國職籃的發展,ABA與NBA合併前,ABA也有類似條款限制球員不能與草創的NBA聯盟簽約,嗣於1970年當時NBA球員工會會長也以聯盟限制球員移動之規則是屬違反競爭法提告,其因1976年NBA併購ABA後,NBA也效法MLB引進「自由球員制度」,該案也獲得和解。
此外,歐洲各國也有多個足球聯盟,這些聯盟及協會也沒有限制其成年球員(18歲以上)與其他國家聯盟簽約的權利。其主要理由都是認爲,此類限制性條款,只會造成聯盟球員品質低落、球員競爭力降低,以及球員薪水與工作環境品質無法提升。
從外國運動聯盟的發展來看,放棄類似SBL判將條款限制,反而增進球員之競爭力與談判能力,對於整體運動環境之發展似乎更有助益,判將條款固可維護球團苦心栽培之球員,但限制球員自由流動的同時,是否也會影響其競爭心態?
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各球團、聯盟的競爭或許是促進運動員的待遇與保障提升之契機,有了更多優秀的運動員可以無後顧之憂的全力投入,賽事自然精彩,當然也會更多的觀衆進場或關注各項賽事,期許未來兩聯盟可以透過良性的競爭與合作,帶給我們更精彩的籃球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