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修、沈伯洋/在鐵路殺人案的夾縫中找出交集
日前鄭姓被告於嘉義地方法院被起訴殺人案一事,一審判決認定被告無罪,但因其精神障礙而令其進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五年,這個結果引起輿論的高度譁然。由於本案仍屬得上訴案件,筆者無意評論判決本身,僅就近日社會所引起的波瀾提出幾點看法。
首先,判決所提及的「無罪,令入其進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五年」在法律上究竟是甚麼?對於犯罪者的處罰,在我國分爲刑罰與保安處分,前者爲大家所熟知,但後者大家則較爲生疏。本案法院爲保安處分、監護處分的依據是我國刑法第87條;至於其概念,法務部在其網站上曾以故事性的案例說明保安處分的概念如下:
近代各國的刑事政策,都以防衛社會安全,改善犯人本質,使其不再危害社會爲目的。...,但光是依賴刑罰仍難消弭犯罪,因爲造成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犯罪者,是缺乏智能所造成,這些人終日渾渾噩噩,是非不分,根本不瞭解自己的行爲是犯罪;...,對這些特定的人,必須分別予以適當措施,導正他們的不良習性,纔不致再犯,這些適當措施便是在刑罰以外,另再施以保安處分。
打個比方,當一場棒球比賽的時候,我們可以選擇找戰犯,並且給他處罰讓他知錯;但找出戰犯不代表下次就會贏球,如果不讓大家能敞開心胸好好討論問題在哪,那麼問題只會無限的循環上演。這也是爲什麼對於精神障礙者的刑事犯罪,立法者要在此除了考慮刑事處罰外,也賦予法院有權宣告監護處分的原因。
下一個問題來了:爲什麼我們要給這些戰犯機會,直接把他們一起丟到海里不行嗎?這或許是很多人心中所潛藏的問題。我們究竟爲什麼投入這麼多社會資源在這裡,而不是其他地方?筆者心中最真正的想法是:人皆生而平等,畢竟人無法在投胎時選擇他的身形、長相、智力或是社會地位。如果真有機會,誰會欣喜若狂地走到這裡,按下這個選項?而另一個理由則是:當我們在疫情中苟活,知道防疫不應有破口時,相同的道理也在此被應用。
2019年的偶像劇《我們與惡的距離》中,當家人面對罹患精神疾病的親友時,拋出了一句「如果他得的是癌症,會不會好一點?」清楚描述了精神障礙者的家屬所面對的矛盾困境。在充滿高度壓力的現代社會,我們很難說這輩子或身邊不會有任何的精神障礙產生。而那種久病前無孝子的無奈,如果能有一點解套,已經算是萬幸。用有意義的方法,把人當人看的方法解決問題,纔是我們對法治國家的些微期許。
▲《我們與惡的距離》劇中罹患思覺失調症弟弟與姊姊,兩人詮釋出病患與家屬的矛盾困境與無奈處境 。(圖/公視提供)
可是,我們社會真的準備好接下這顆球了嗎?筆者之前曾爲文指出,縱然我們於2014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出發點正確但紊亂的其他法規以及權限歸屬,仍顯得解決問題的方式治絲益棼。首先,如何執行監護處分,在我國目前系由檢察署與精神療養院合作處理,但資源實屬有限,甚至權責難以區分。目前媒體報導與相關機關已有成立跨部會「司法精神病院」的討論,應予追蹤關切。
其次,我國將社會福利與心理衛生分別歸由同屬衛生福利部下的社會及家庭署(又稱社家署)與心理與口腔健康司(又稱心口司)分別管理。其中社家署更是前述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主管機關,但問題跟前面的監護處分一樣,沒有資源、責任難以釐清,諸多的成本僅能由障礙者親友家屬承擔,形成惡性循環。尤其,目前的社會安全網僅是發揮「隔離」、「監禁」的效果,而沒有「支持」與「幫助」的效果。如何正視這個問題,並加以改善,我們離那個距離或許還有點遠。
此外,本案的另一大爭議在於「殺警」。就此,已經有相關團體及實務工作者指出,本案因公殉職的員警在狹小且擁擠的車廂內,很難使用幾乎沒有學過的警棍以及殺傷力波及他人可能性較高的手槍來制止犯嫌,鐵路警察機關是在殺警事件後加配了辣椒水及電擊槍等較爲適合執法的警械;且警察的高工時、高壓力已是衆所皆知,在各個個案中,員警是否有適當的精神狀況進行執法,也顯然存在隱憂。
然而,相關機關內政部、警政署仍舊秉持着找戰犯的心態,在兩機關依法無上訴權的情況下強力介入,預設結論式的發表各項意見,都無助於真正解決問題。筆者必須指出,政府機關以輿論影響審判,將是法治社會的一大傷害。本案若有任何事證未予斟酌,自應迴歸法庭內審理,而非外部有意無意地給指導棋。內政部、警政署更應就相關團體的呼籲給予迴應。如果警方的執法確實存在困境,主管機關當應解決這個困境,而非一再的「今天公祭、明天忘記」。
●周宇修,臺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律師;沈伯洋,臺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助理教授。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