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商苦等國考21年面臨斷炊 盼游錫堃推動《藥事法》修法
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馬逸才11日表示,現行《藥事法》第103條修正迄今已超過21年,並未與時俱進,已不符合實際情況,因此公會希望行政機關能更加配合時代發展落實執行法律。對此,立法院長游錫堃迴應,立法院基於職權會將公會的寶貴意見和詳細書面資料提供相關行政部門參考,但公會仍需持續和行政機關溝通,爲傳統醫藥業開創新的局面。
游錫堃11日在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立法院秘書處處長吳慧玲、立法院顧問洪慈庸、民進黨立委蔡易餘等人的陪同下,於立法院接見馬逸才一行等19人。游錫堃表示,民主政治由國會立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從前威權政治行政權至上不同,立法權與行政權分立,已非由行政權獨大。
▲立法院長游錫堃。(圖/記者屠惠剛攝)
游錫堃說,中藥商業同業公會最瞭解法律執行層面的問題,可以提出法律修正建議,再透過立委提案修改法律,取得各黨團支持和共識通過後,行政機關當然就要據以執行。
游錫堃也指出,他在1985年擔任省議員,當時曾赴美國國會考察期間,就看到美國民間團體如何透過提案修法,積極遊說各黨團,完成立法程序,讓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這樣的例子可以提供給公會參考。
馬逸才表示,感謝游錫堃讓來自各縣市公會的理事長表達心聲,這次主要的訴求爲希望目前執業的中藥店都能傳承下去,中藥店是師徒制,由師傅傳弟子、父母傳子女,在多年的耳濡目染之下,學習的知識並不比正式課程的人少。
馬逸才也說,目前的問題在於《藥事法》第103條修正迄今已超過21年,並未與時俱進,已不符合實際情況,因此公會希望行政機關能更加配合時代發展落實執行法律。
對此,游錫堃迴應,立法院基於職權會將公會的寶貴意見和詳細書面資料提供相關行政部門參考,但基於行政立法分立的原則,公會仍需持續和行政機關溝通,爲傳統醫藥業開創新的局面。
現行《藥事法》第103條明定,在民國63年5月31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有案者,以及在民國82年2月5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覈,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者,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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