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直接管轄「特別嚴重案件」 陸港澳辦:立法需具震懾力!
▲全國人大審議國安法,引起部分香港居民極度不安。(圖/路透社)
大陸全國港澳研究會15日舉行《基本法》頒佈30週年研討會,討論上月全國人大會議決定訂立的港區國安法。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表示,國安法之下,絕大部分執行工作包括執法、司法,應該也必須由特區完成,但中央也要保留在「極其特殊情況」下直接管轄的權利。
鄧中華表示,國家安全法符合「一國兩制」初心,具有不可挑戰的法律權威,目前有當務之急維護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但同時也要有強而有力的執行機制;中央對香港特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進行管轄,必須要有實際抓手,產生有效震懾,不能只是喊喊口號、做做樣子。
他認爲,對於執行法律,特區負有主要責任,絕大部分工作包括執法、司法,應該也必須由特區完成,不過中央也要保留在「極其特殊情況」下,管轄「特別嚴重案件」的權力。
不過,他強調,中央管轄的案子少之又少,不影響特區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在這方面,中央與特區也要設立相應機構和機制,加強訊息情報共用,未來也需要有特別的機構、人員、法律,充分發揮執法和檢控的力量,並且權威、科學地判斷維護國安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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