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懲松山之亂 3人遭拘留3日
「松山之亂」黑衣人衝入警局,法官依《社維法》重懲,分別裁處8人拘留3日、1萬2000元罰鍰。(翻攝自臺北市警察局提供畫面)
喧騰一時、重創北市警譽的「松山之亂」案,當時闖進松山警分局的10名黑衣人,臺北地檢署僅起訴砸毀電腦的徐權1人,其餘9人獲不起訴,事後警方將9人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公務送辦,法官依據還原的關鍵96秒監視器畫面,決予重懲,裁定3人拘留3日、另5人各裁處1萬2000元罰鍰的最高裁罰,1人則不罰。
本案發生於4月16日,前松山警分局督察組教官楊忠蒞餐敘後,凌晨見徐權10人喧譁,雙方發生口角,10人羣起追逐楊衝進中崙所,因找不到楊,大聲咆哮,其中徐權抄起鐵椅,砸壞值班臺的警用電腦熒幕;副所長顏敏森聞聲察看,上前壓制徐,並與其餘員警合力把10人驅離至派出所外。
當天晚間巡佐傅榮光建議所長許書桓把監視器影像「處理掉」,許因擔心影像外流會損及楊與警方顏面,遂與傅將監視器主機格式化刪除檔案。事後基層員警不滿警方息事寧人,上臉書「靠北警察」爆料,全案因而曝光。
闖分局不起訴仍被送辦
但由於警方後來在分局門口與鬧事者上演握手大和解,引發軒然大波,松山分局長林志誠、所長許書桓都遭調職懲處,甚至北市警局長陳嘉昌爲了自清,主動赴北檢說明,並交出手機供北檢調查。
北檢經過13天調查,5月11日偵結「松山之亂」。許、傅2人獲緩起訴處分,須各支付公庫15萬元及接受4小時法治教育確定,北檢僅依毀損公物罪起訴徐權1人,其餘9人被控妨害公務罪均不起訴。
8人遭社維法最重裁罰
事後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將9人移送臺北地院簡易庭裁罰。依法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
法官依據警方調查報告、警詢筆錄、員警密錄器、96秒監視器畫面,認定8人涉及《社維法》妨害公務情節嚴重,予以重懲,除了將王男3人各裁處拘留3日之外,另何男5人各裁處1萬2000元罰鍰,僅1人因站在分局門外勸喊其餘人離開,裁定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