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混裝米 政院修法:最重廢糧商登記

政院要對混裝米施重罰農委會今在行政院會提出「糧食管理法」修正草案。針對混合銷售宣傳廣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違規情形,處以最高新臺幣4百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令其停止經營糧食業務定期間或廢止糧商登記;另增訂違規情節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者,令限期下架回收之處分及處罰。

農委會爲因應糧食管理需要,杜絕山水米以進口低成本米混合國產牟利銷售致影響消費者權益情事發生,修訂糧食法,將以提高罰鍰、限制進口稻米與國產稻米混合銷售,及建立追蹤機制加強管理,維護消費者權益。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糧食法修正有助維持國內稻米交易秩序,並加強規範進口米流向與銷售管理,確保消費者權益,請農委會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並在完成修法程序前,持續敦促相關業者履行誠實標示的義務

該草案修正要點爲:一、 增訂進口糧食應與國產糧食分開記錄,經主管機關公告規模之糧食輸入及加工業者應記錄供應來源與流向,俾憑追查進口糧食流向;二、 強化市售包裝糧食及散裝糧食之標示規定,並禁止進口稻米與國產稻米混合銷售謀取不正當利益之情事,增訂市場銷售糧食之禁止事項。第三、 針對混合銷售、宣傳或廣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違規情形,處以最高新臺幣4百萬元之罰鍰,情節重大者,令其停止經營糧食業務ㄧ定期間或廢止糧商登記;另增訂違規情節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者,應令限期下架回收之處分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