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最重10年 政院今審議修法
臺鐵太魯閣號慘禍造成49死,主嫌被依過失致死起訴,不符社會期待,因此法務部擬修法,將過失致死可依犯罪情節,最重可判10年有期徒刑。(本報資料照片)
臺鐵太魯閣408車次列車撞上墜入軌道工程車,造成重大傷亡,肇事工程車所屬的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被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由於現行過失致死罪刑期最重5年,行政院會今將通過「李義祥條款」的《刑法》修正草案,依過失致死情節輕重分成3種刑期級距,增訂過失致死罪情節重大者,最重可判判7年與10年徒刑的2個級距。不過,此法不溯及既往,李義祥並不適用。
現行過失致死罪刑責,不論過失情節輕重一律爲5年以下,此次臺鐵太魯閣事件,引發外界質疑罪刑不相當。行政院昨由政務委員羅秉成召開《刑法》修正草案審查會,通過法務部提報《刑法》276條修正草案,並排入今院會議程。
羅秉成表示,此次修法重點是依過失致死情節程度量刑,刑期共分爲3個級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1年至7年有期徒刑;同時增訂,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至10年有期徒刑。
此外,刑法第183條公共危險罪,明定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衆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此次修法草案明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罪增列情節重大者,處5年以下、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