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活化土地資產 臺鐵1700億元債務有解了
臺鐵公司化後,既有約一千七百億元短期債務由交通部鐵道局成立臺鐵償債基金承接,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讓國有土地在列爲古蹟後,能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進行容積移轉。鐵道局預估,修法後可望透過上千筆土地、建物開發,增加近一千五百億元收入。
爲了改善虧損,臺鐵近年來極力想要資產活化,公司化前就已針對鐵路法修法,明定規範國營鐵路經營業務所需公有不動產得有償撥用,且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昨行政院會又通過「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鐵道局表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修法後,臺鐵償債基金將辦理臺北機廠、E一E二街廓、高雄港站(含臨港線)三處土地,及八七七筆國有非公用土地開發,希望卅年還清債務。其中,今年包括臺北機廠、高雄港站土地租用、國有非公用待處分收益,預估可以有四點九億元收益。
鐵道局表示,若未修法,臺鐵土地及建物資產就只有租金、有償撥用收益,卅年僅二八八點八五億元,修法後增加容積標售跟不動產標售,卅年可望帶來一七六二點九億元收益。
鐵道局舉例,若以卅年收益來看,臺北機廠面積七公頃土地,包含廠房、員工宿舍及軌道都屬於古蹟,完全無法現地開發,修法前僅可以換取十五點八億元收益,修法後容積移轉可獲得八三八點六億元;E一E二修法前僅二○八億元收益,修法後可增至七百億元;高雄港站修法前僅二十二億元收益,修法後可獲一五○億元收入。
鐵道局也提到,臺鐵公司一千七百億元短期債務若分卅年償還,利息近九百億元,初期主要爲租金收益,還款速度不快,每年利息約四十至四十五億元,後期會愈來愈少,整體平均每年約分擔廿八億元,由政府編列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