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土地持分債務計算遺產稅方式有爭議 提大法庭統一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審理遺產稅案認有法律見解爭議,提案大法庭統一見解。(王己由攝)
範姓婦人的陳姓丈夫7年前過失,她繼承遺產申報後,被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認定漏報遺產,覈定應納稅額926萬多元,並依所漏稅額處0.8倍罰鍰543萬多,範婦不服打行訴訟尋求翻案救濟,她不服敗訴判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審理後,評議認爲作爲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歧異,經徵詢各庭意見後,有二庭同意見解、一庭不同意。承審合議庭今(26)日評議後,裁定提案大法庭裁判以統一最高行政法院各庭間歧異之法律見解。
本件是大法庭制度今年7月施行後,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第二件提交大法庭統一見解歧異案例。提案的第四庭,由審判長鄭小康、受命法官帥嘉寶、陪席法官劉介中、林文舟、沈應南組成的合議庭認爲,本件提案的法律爭議概要,包括範婦陳姓丈夫死亡時,遺有3筆相牽連的遺產,包括北市信義區土地應有部分3/10;陳人生前提供該土地應有部分給建設公司合建住宅大樓,遺有應收卻未收的出售土地款債權;陳生前也負有移轉系爭土地持分共0.21345給建設公司指定買主的債務。
第四庭認爲,上述三筆遺產中,土地持分3/10稅捐客體的稅基量化,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按公告現值計算。陳生前出售土地的價金債權,稅基量化金額要依債權數額計算。對此徵納雙方都沒有爭議。
但對陳生前出售土地所生的移轉土地所有權持分債務,其稅基量化標準,究竟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以土地公告現值爲準,還是要依該法「施行細則」第41條,依市場價值估定,還有爭議,所以法律見解有待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