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擬放寬合理使用 公園播放音樂健身免挨告侵權
行政院會明天擬討論「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民衆在公園播放音樂健身合理使用。(報系資料照)
因應民衆攜帶設備播放音樂需求,行政院會明將討論經濟部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後民衆在公園等戶外場所跳舞健身健康活動,只要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均可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民衆若攜帶音響等設備在公園健身跳舞時播放CD涉及違法「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75萬元以下罰金。
經濟部考量有許多民衆因在公園運動、健身時,因自行攜帶音響等設備,公開播放音樂而觸法,爲民衆能合法利用著作,調整合理使用的規定,包含學校遠距教學、圖書館提供館內線上閱覽等。
本次修正也增訂再公開傳達權,在公衆場所播放網路上的影片,例如大賣場透過電腦或熒幕播放YouTube網路影片給客人收看的利用型態,以保障著作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