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學校不得使用“大學”名!收費也有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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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教委頒佈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民辦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辦學行爲的意見》,明確爲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辦學行爲劃出二十條“紅線”。

民辦學校名稱不得單獨使用“大學”

《意見》強調,學校名稱應明示非學歷教育性質,不得單獨使用“大學”“學院字樣,要加“專修”“研修”等限定詞

此外,未經批准,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在招生宣傳廣告結業證書製作等方面,非學歷學校不得使用“畢業”等學歷教育專用表述。

收費、退費管理辦法需公示

《意見》規定,學校收費、退費管理辦法應於受教育者入學前,通過招生簡章、學校網站、入學通知書等向社會公示,並在校內顯著位置設置長期固定的公示欄進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教育服務費用標準調整時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學校不實宣傳誤導受教育者,受教育者要求退學退費的,學校應及時退還相關費用;如雙方存在爭議的,學校承擔舉證責任。學校不得使用非正當手段誘導受教育者使用分期信貸消費繳納費用。

教育部印發《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

關於高校命名,今年8月,教育部印發《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對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字段學科行業字段、英語譯名等提出明確規範:

不得冠以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和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省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學校確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把關,但須在名稱中明確學校所在地

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組織或個人擁有的商標字號、名稱等,不得使用國外高校的中文譯名和簡稱;

農林師範院校在合併、調整時,原則上繼續保留農林、師範名稱;

避免出現多個學科或行業類別並存的現象,原則上不超過2個;

使用相同學科或行業字段時,在省域範圍內應具有區分度

英文譯名與中文名稱保持一致,學校中文名稱中含有特殊含義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譯

除此之外,《暫行辦法》強調,高等學校名稱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學校曾使用過的名稱。由獨立學院轉設的獨立設置的學校,名稱中不得包含原舉辦學校名稱及簡稱。高等學校應保持名稱穩定,原則上同層次更名間隔期至少10年。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