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男遭控菸蒂未熄致胞妹命喪火窟 證據不足改判無罪
臺南高分院認爲,郭男出門距火警發生相隔11小時,且是否是他丟棄菸蒂所致仍有疑問,改判無罪。圖/本報資料照
雲林虎尾鎮前年底發生一場火警,火勢延燒4間平房,造成郭姓女子命喪火窟,經鑑定無法排除菸蒂引燃火災可能性,郭女哥哥涉丟棄未熄滅菸蒂遭起訴,一審認他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7月,不服上訴,二審認郭出門距火警相隔11小時,且是否是他丟棄菸蒂所致仍有疑問,逆轉改判無罪。
檢方起訴,郭有抽菸習慣,前年11月20日上午11時46分許離開房屋前,抽菸後未確實將菸蒂完全熄滅,將菸蒂丟入臥室內垃圾桶,直至同晚10時46分許期間,垃圾桶內遺留尚未熄滅的菸蒂,經悶燒而與放置在垃圾桶內衛生紙、紙盒等易燃物品接觸後起火燃燒,進而失火燒燬房屋、傢俱及停放庭院機車1部。
而火勢延燒至毗鄰同巷3間房屋,致3間房屋均屋頂塌陷、木質橫樑碳化、燒失、內部傢俱、物品燒燬,且與郭同住的妹妹因逃生不及,命喪火窟。經附近住戶發現大火報警,經消防人員到場搶救,纔將火勢撲滅。
郭辯稱,不曾在房間內抽菸,只會在客廳或屋外抽菸,而且菸蒂從不會丟在房間垃圾桶。另外,只要家中有人他就不會在屋內抽菸,如果在屋外抽菸,會把菸蒂直接丟在屋外畚箕,如果一個人在家,會在客廳抽菸,抽完後直接丟客廳垃圾桶,不會刻意拿到房間去丟。他說,案發當日起牀到出門前大約抽了3根菸,但都是在屋外抽菸,菸蒂都是丟在屋外畚箕。
雲林縣消防局鑑識人員指出,經調查後,起火原因無法排除部分是菸蒂,因郭承認有抽菸習慣,且起火處有煙盒燃燒的殘留物,無法排除菸蒂爲起火原因的可能。考量菸蒂屬於微小火源,無焰燃燒,燃燒速度較慢,可能數小時後纔會擴大燃燒,加上現場周邊無人、房門關閉,火災初期不易被察覺,直到火勢變大才會被人發現。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爲,檢方起訴認郭有丟棄未熄滅菸蒂在臥室塑膠垃圾桶內,遭郭否認,檢方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他有將未熄滅菸蒂丟置在臥室塑膠垃圾桶內,難以郭坦承有抽菸習慣,遽認鑑定報告結論及證人證述本件無法排除菸蒂引起火災的可能性。
況且郭離開案發地點爲當天上午11時46分,火災發生報案時間點爲晚間10時46分,2者相隔已達11小時,若郭案發當日11時46分離開房屋之前丟棄未熄滅菸蒂在臥室塑膠垃圾桶內,有無可能蓄積逐熱能長達11小時才引起火災,令人懷疑。同時,火災發生原因是否爲郭丟棄菸蒂所引起,既有疑問,依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應爲有利於郭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