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臺南警見同事遭拖行…開6槍擊斃通緝犯 「符合用槍時機」獲不起訴
臺南市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警員顏利丞去年4月,爲救遭拖行的同事而開槍擊斃翁姓通緝犯,被死者家屬質疑「爲何不打腳?」並被提告業務過失致死。臺南地檢署經過一年的調查後,認定顏員符合用槍時機不起訴。
日前嘉義刺警案,勇警李承翰處理查票糾紛時,遭鄭姓嫌犯捅肚,爲制止嫌犯、保護車上旅客安全與對方對峙,拖延救護時間而殉職,讓社會大衆對員警執勤時的安全疑慮再次浮上臺面。
其中,臺南永康員警顏利丞2018年4月16日上午,與劉、呂兩名同仁在北區追捕翁姓通緝犯時,見同事劉耿銘遭翁男開車拖行,便與呂員連開6槍制止,而翁姓男嫌也因中槍傷重不治。
「你把他打死就不對了!」翁男的媽媽表示,兒子沒有拿槍僅是拒捕,員警可以打腳,沒有打身體的必要,因此對顏利丞提出業務過失致死的告訴。雖然警政署、臺南市警局長等力挺員警適時用槍保衛同仁,但員警們面對司法調查仍是備感壓力。
歷經1年的調查,檢方指出,顏員依法逮捕通緝犯,開槍主要原因爲見到同事生命受到安全,以及要阻止翁男在人車流量多的市區內失控駕駛,考量當下情況急迫,纔會持槍朝車內射擊,主要目的是威嚇對方停車。
▲顏員認爲,當下只想着救同事的性命。(圖/東森新聞)
檢方表示,顏員認爲開槍打輪胎無法立刻減損車子的行動力,且破窗也可進入車內阻止翁嫌,判斷「合理使用警槍、未逾必要程度」纔會開槍;另外,顏員所開之第二槍雖有擊中翁嫌的風險,但並非開槍時可預料,不能以抽象的風險限制員警朝擋風玻璃開槍,因此認定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定不起訴,且翁嫌家屬未再聲請再議。
「感謝司法挺我們!」顏利丞接受《聯合報》採訪表示,他收到檢方寄來的不起訴書時鬆了一口氣,也很感謝臺南市警察局、永康警分局及南檢檢察官,此次的不起訴對提升警察的士氣有很大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