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帶病投保 金管會:契約2年內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契約
保險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金管會13日提醒消費者,投保健康險時,據實回答保險公司於要保書上的書面詢問,也就是健康告知事項,否則保險公司可以在契約訂定後2年內、知有解除原因後1個月內,解除契約。
金管會指出,這是依照保險法第64條,也就是要保人的告知內容有隱匿、遺漏不爲說明或爲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即使保險契約訂立後超過2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但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人帶病投保且未據實告知,保險公司對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不論經過多久時間,仍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至於弱體保單是否會被排除以上規定?金管會指出,要保書上會有告知事項。
金管會指出,帶病投保常見爭議,包括近兩個月有沒有受傷或生病等等,投保人勾否,等到保戶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調閱病歷,發現投保前狀況,就會依據是否有影響承保條件或費率擬定,最重依照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
金管會認爲,保險契約系基於最大誠信原則,由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訂定對價平衡的契約,要保人應於投保時,依各要保書訂立的書面詢問善盡告知義務,如是否有「過去5年內曾患有高血壓、癌症等疾病」、「最近2個月有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情形,讓保險公司知悉保戶的健康狀況,作爲評估是否承保、設定承保條件及承保費率的依據。
因此,爲避免保戶投保時有未就要保書的書面詢問據實告知,而遭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契約的情事,金管會再次提醒消費者於投保健康保險時應誠實告知健康狀態,以避免衍生消費爭議。保戶與保險公司雙方均應以最大誠信對待對方,保險才得以發揮最大之功能,有效分散未來的風險,彌補未來危險發生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