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沒納《勞基法》 離職沒資遣費恐還得付高違約金

醫師未納入《勞基法》保障。(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11月12日是醫師節,但醫師不開心!北市醫師職業工會10日召開記者會揭露,醫師遲遲無法納入《勞基法》,因此被各種不平等契約綁住,例如離職要繳高額違約金、被調動工作地點也不能有異議、同時,醫師明明在同醫院進行持續性醫療工作,卻只能簽定期契約,一般是一年一聘,因此若醫院想開除醫師,時間到了就可不續聘,還不用付資遣費。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今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揭露現行醫師勞僱契約當中的「三大漏洞」,控訴主管機關的不作爲,讓醫師成爲《勞基法》基本權益棄兒,遇上勞資爭議無法伸張,反而淪爲醫院運轉生財的工具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理事長理事長黃致翰指出,醫師常見的不平等條約,其中一項就是用高額違約金禁止醫師轉換東家,一般勞工有《勞基法》保障,違約金要具備合理性、必要性,但醫師不受保障。有會員投訴,離職違約金達住院醫師800個小時工資;之前新北市勞工局勞檢時也發現,護理人員的違約金也多有問題,要求醫院改善。

舉例馬偕醫院合約即寫到,若要離職需在1個月前提出並辦理手續,否則視爲違規離職,要賠1個月全薪;振興醫院的合約也指出,到職第2年後每年聘約期間未滿且未於四周前以書面提出離職,就需賠償違約金1個月月薪

▲醫師不受保障,因此常受不平等條約困擾。(圖/達志/示意圖)

醫師許瑞珊說明,例如是8/1簽定合約,可能5月底就要通知醫院離職,否則可能要賠30萬;如果想要在非簽約日期前提早離職,即使提早講仍要付約20萬違約金。

而醫師郭伃婷表示,包含榮總、北市聯醫等醫師契約都說,調動工作地點時受僱醫師不得有異議,有可能調往偏鄉離島、甚至邦交國等,但《勞基法》有規定,調動工作時不能影響家庭生活、不能降低待遇等,希望醫師也能受到保障。

黃致翰也提及,醫師的契約是逐年議約,時常擔心工作沒保障,《勞基法》有規定,只要是連續性工作應簽定不定期契約,但醫師都是簽定期契約,最常見的是1年,如果醫院不續聘,完全不用解僱或付資遣費就能開除醫師。

對此,政大勞工研究所教授劉梅君認爲,醫院跟醫師明確是僱用關係,但卻無法納入《勞基法》,十分不公平;從醫師分享的經驗來看,醫院只享權益沒有義務,想開除就開除,醫生要走還可拿違約金。明套醫生在醫學院就培養成即戰力,「每個人都是帶槍投靠」,醫院憑什麼說醫師離職要賠錢?

她也強調,醫療是繼續性的行業,卻用一年一聘,「用過就丟」,在法律上站不住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