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海軍雷達站長3度逾時返站 支付公庫10萬元獲緩起訴

前海軍海洋堅偵指揮部第三中隊烏石鼻雷達站少校站長楊姓少校,在任職期間3度無故未依時收假返站,導致該雷達站無戰備主管、值日官留守,觸犯陸海空軍刑法。(吳佩蓉攝)

前海軍海洋堅偵指揮部第三中隊烏石鼻雷達站少校站長楊姓少校,在任職期間3度無故未依時收假返站,導致該雷達站無戰備主管、值日官留守,觸犯陸海空軍刑法,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坦承犯行,未釀單位實質危害,其指揮官海軍陳姓少將給予緩起訴,但需向公庫支付10萬元。

烏石鼻雷達站位於宜蘭縣東澳灣南側的烏石鼻後方的南澳嶺山區,楊姓少校擔任站長時,在去年6月14、24日及7月15日,3度未依時收假返站,逾假總時數爲13小時又50分鐘。

宜蘭憲兵隊發現此事,遂將楊姓少校移送宜蘭地檢署偵辦,並記他1大過處分並調職;另檢方偵查後,認定他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2條第1項長官擅離部屬罪,刑期爲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方指出,楊姓少校擔任雷達站長時,爲具有統帥部隊權責的長官,擔任戰備留守主官期間必須嚴守工作崗位,保持24小時在營,與擔任值日官等其他警戒勤務的人,未獲奉準不可擅離應值勤所在地,卻在去年6、7月3度未依時收假返站,逾假期間還批准副站長先行離站,造成雷達站無戰備主管、值日官留守。

檢察官認爲,楊姓少校坦承犯行,審酌當事人無前科,也未導致單位實質危害,故他任職的海軍海洋監偵指揮部指揮官海軍陳少將同意給予緩起訴,全案偵結,但需向公庫支付10萬元,緩起訴期間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