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營帶電鋸燒國有地楠木 獲緩刑支付公庫15萬
董姓男子揪團去多望溪野營,但因有人持電鋸鋸斷楠木生火,違反《森林法》,董男等9人須向公庫支付10萬到18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家住北市的董姓男子去年3月揪團到宜蘭縣多望溪野營,他們以國有林班地的楠木作爲生營火的燃料,並將照片貼上臉書、IG,檢方依違反《森林法》起訴,宜蘭地院判處董男1年徒刑,併科罰金100萬元,雖然獲緩刑3年,但必須向公庫支付15萬元,其餘8人也必須向公庫支付10萬至18萬元。
去年3月董姓男子用LINE揪團到多望溪野營、泡溫泉,連同董男在內共有9人蔘加,衆人分別駕駛吉普車前往羅東林管處管轄的太平山事業區第82、83、95林班地後,黃姓男子持電鋸與另外3名男子鋸斷楠木。
衆人在附近撿拾枯損、倒伏的楠木殘材及落枝,再將木頭鋸成小截,作爲生營火的燃料,董男等9人在營火堆前慶生、拍照合影,林管處人員在臉書、IG發現照片後,通報警方循線查獲。
判決書指出,董姓男子等9人依同前往多望溪野營,同行的黃男有攜帶電鋸,衆人對於會以森林主副產物作爲燃料營火一事,應均有所知悉,自須共負刑責而爲共謀共同正犯。
判決書指出,董男等9人所爲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第9款「以砍伐破壞生立木之生長」,被告與檢方認罪協商,均獲得緩刑,但須向公庫支付10萬至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