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官司纏訟 留意報稅期

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納稅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納稅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不過國稅局提醒,若被繼承人生前財產仍在官司期間,經過很長一段時間才判決,就要從「法院判決確定日」起算六個月內申報,並據此計算核課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經法院判決確定爲其所有財產,其遺產稅納稅人應從法院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以被繼承人死亡日遺產價值補報遺產稅。

至於遺產稅核課期(指國稅局仍可發單補稅期間)如何計算,國稅局解釋,納稅人在規定期間內申報遺產稅,從申報日起算核課期間爲五年;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的話,從規定申報期間屆滿隔天起算,核課期間爲七年。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老陳把房子登記他人名下,2001年5月2日死亡,等到2022年11月25日經法院判決確定,該房子確屬老陳所有,老陳兒子小陳因爲沒在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補申報房地移轉登記請求權,2024年被依遺產價值覈定補徵遺產稅並裁處罰鍰。

小陳收到國稅局裁定後,向國稅局表達不滿,並主張自己已在21年前申報遺產稅,已超過核課期,但國稅局迴應,該筆遺產的核課期應從法院判決日起算,尚未超過核課期間,因此駁回小陳複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