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保單要保人變更 應注意贈與稅、遺產稅申報規定

保單要保人的變更,應注意贈與稅及遺產稅申報規定。(圖/小花平臺保險+)

臺灣人愛買保險的程度衆所皆知,相信大家都知道,保單契約具有財產價值,要保人並對保單擁有所有權;然而,你可知道民衆如果要變更以本人爲要保人之保單,需特別留意贈與稅相關課稅規定,以免個人權益受損!

根據財政部國稅局說明,依照《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且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一旦變更要保人爲他人時,意即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予他人,此時贈與行爲即成立,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的保單價值來計算贈與價額,當年度贈與財產超過新臺幣220萬元者,則贈與人需于贈與行爲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國稅局並進一步指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如果變更要保人的行爲是發生在原要保人死亡前兩年,而要保人變更的對象爲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或是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則該贈與行爲符合該條文中「視爲遺產之贈與」的規定,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換句話說,原要保人於死亡前2年內如有贈與前揭對象之保單價值,則變更後的要保人一定要記得將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有關贈與稅和遺產稅相關問題,民衆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