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戀愛期間財物往來如何認定?
人們都知道愛情會使人盲目,可又有多少人在愛情中真的保持清醒了呢?愛情其實不過是精神層面的東西,一旦涉及到了現實,或者是與現實發生了衝突,所謂堅不可摧的愛情,到頭來還是不堪一擊。
所謂分手見人品,談戀愛的時候自然是情人眼裡出西施,可當兩人關係結束之後,便會發生各種矛盾。如果碰到的是品行不端的伴侶,分手時想讓你償還戀愛期間所有的財物時又該如何呢?
這時千萬要記住不要被對方牽着鼻子走,那麼戀愛期間的財物究竟要如何來認定,什麼是需要償還的,什麼又是屬於自己的呢?
案例分享
2018年1月,唐偉在親朋好友的介紹下,通過相親認識了肖芳,由於兩人志趣相投,於是便決定以戀人的身份相處一段時間,期間雖然兩人只是戀愛關係,但唐偉卻是以結婚爲目的與她相處,因此爲了博得女方的芳心,唐偉便學起了小年輕那套,時常向小芳轉賬。
唯一與年輕情侶不同的是,唐偉每次轉賬的金額都沒有低於500元,最高的一次甚至還達到了2萬元整,出於當時的戀愛關係,肖芳認爲不過是情侶之間增進感情的正常支出,因此也沒有任何負擔的收下了。
然後當兩人終究還是因爲性格不合,在2018年8月分手時,唐偉便要求肖芳償還自己在戀愛期間,先後通過微信、手機銀行等方式向她轉賬的共計7.6萬元,並且還強行要求從分手那一天開始,就要算利息了。
肖芳自然不會同意,這筆錢明明就是情侶之間因爲愛意的正常支出,憑什麼分手之後,自己還變成了欠債人。看清楚對方人品的肖芳一氣之下,直接將唐偉的聯繫方式拉黑刪除,直到收到法院的傳票之後,肖芳這才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
這起案件的結果究竟如何,難道肖芳在分手之後真的要償還唐偉在戀愛期間,給自己的轉賬以及強制性的相關利息嗎?
以案說法
其實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戀愛期間的轉賬是屬於贈予行爲的,一般是不可以要回的。從《民法典》第658條來看,明確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也就是說,在戀愛期間的相關財產並不存在救災、扶貧等性質,所以一經轉移,這筆財產則無法撤銷。因此戀愛中的情侶,在日常生活中的合理範圍內的較小金額轉賬、禮物贈送,
或者是帶有情侶之間的特殊性大筆轉賬,如:520、1314等金額的贈予,都屬於一般贈予。
一般贈予則是贈與人就愛你個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予合同。因此當完成相關贈予的行爲之後,贈與人則無法要求對方償還。這便是在分手之後無法要求對方償還戀愛期間財物往來的認定。
但並不是所有的轉賬都無法要求償還,上文的事件便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首先以結婚爲名義所贈送的禮物以及轉賬就可以要求返還,比如車子、房子以及男方向女方下聘的彩禮。
這不僅僅是因爲這些東西涉及的金額過高,同樣還因爲它並不等同於上面所說的一般贈予,而是屬於附條件贈予。因爲在給出這個財物之前,雙方是以結婚爲目的達成一致,所以纔會進行相關的贈予。可如果最終雙方並未結婚,相應的,因爲結婚而達成的交易自然要作廢,法律也會對退還相應彩禮進行支持。
可本次案例中,最終法院同樣還是判處小芳償還唐偉7.6萬元。或許人們會存在這樣一個疑惑,唐偉轉賬的金額分明就不是以結婚爲目的,有些還是屬於小金額轉賬,爲何就要如數償還呢?
需要注意的是,唐偉是以債務爲由向法院提起上訴的,並且唐偉向肖芳的這些轉賬金額中,並未存在特殊含義的轉賬,都是整數目的轉賬,除此之外唐偉還將這些轉賬記錄都一一保存,當做自己“借錢”的證據。
而此時的肖芳卻無法證明這些錢是雙方戀愛的共同支出,只能看看到是對方單方面的轉賬,並且唐偉在轉賬時也沒有刻意證明這是出於戀愛的一般贈與。最終由於肖芳無法證明該錢是屬於情侶支出,在法院的審理下,兩者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
但針對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規定的,視爲不支付利息。也就是說,雖然法院判處兩人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但唐偉當初在“借出”這些錢的時候,並沒有與肖芳約定利息,所以就要按照無償借用利息的規則,那麼唐偉事後提出有利息的這一說法,不被法院認可,因此肖芳只需要償還7.6萬元即可。
結語
以上就是相關法律對戀愛期間財物往來的認定,雖然身處戀愛中的戀人是甜蜜的,但期間終究還是要留一手,畢竟你又怎能知道分手之後,對方還是會一如即往的待你如初見。防人之心不可無,這也並不是讓你對心愛之人存有戒備之心,可即便是結婚的夫妻,都會有感情不和而導致離婚的,僅僅只是戀人狀態的你,則就更需要多加註意了。
(注:《以案普法:戀愛期間財物往來如何認定?》人名均爲化名,部分圖片爲網圖;文章禁止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