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冀華/騎自行車酒測值超標 也算酒駕會挨罰!
▲飲酒後騎自行車,若酒測值超標,一樣是酒駕。(圖/記者季相儒攝)
近年來,駕駛人酒後駕駛釀禍案件頻傳,社會大衆對於酒後駕駛行爲深惡痛絕。爲抑制酒後駕駛歪風,除修法降低可處罰之血液或呼氣酒精濃度標準,並加重酒後駕駛的罰則之外,政府也運用大衆傳播媒體,宣導酒後勿開車,鼓勵民衆選擇搭乘大衆運輸工具、營業小客車、代駕服務或者請未飲酒之友人開車安全護送回家。
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即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酒後駕駛除極有可能造成無辜用路人傷亡之外,也讓自己刑責纏身,可謂損人不利己。
有民衆可能以爲酒後開車或騎機車纔會觸法,酒後騎腳踏自行車就沒事了。但腳踏自行車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分類裡屬於「慢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第4款之規定,慢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即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慢車駕駛人如果酒精濃度超過上開規定標準,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可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如果慢車駕駛人拒絕酒駕測試,依照同條第2項之規定,亦可處新臺幣1200元之罰鍰。
因此,酒後騎乘無動力之腳踏自行車,雖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之刑責,但仍有行政罰,爲避免荷包失血或釀禍,建議民衆酒後還是不要貿然騎乘腳踏自行車,以免害人害己。
●楊冀華,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本文轉載自《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臉書,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