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死了繼承遺產 他想回歸原生家庭!法官裁準理由曝光
養父死了繼承遺產,他想回歸原生家庭,法官裁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的養父在2012年死亡,他當時單獨繼承養父所遺留的不動產91萬9094元、現金8334元以及遺族改支退伍金55萬1945元,12年後阿國因爲想要回歸原生家庭,因此依據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准予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按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法官考量,阿國雖然單獨繼承養父遺產,但阿國表示,繼承到的錢都用在養父的身後事,而且即使終止了收養關係,他仍會在能力範圍內祭祀養父,尚不至因爲終止收養就有無人祭祀、中斷香火。
法官認,阿國自幼生長在原生家庭,在成年之後才由養父收養,與原本的家庭成員間互動緊密,並且情感依附甚深,生父及兄弟姐妹也都同意他迴歸本家。而且阿國在養父生前已照顧7年多,加上養父死亡至今逾12年。
法官審酌,總然阿國當年曾繼承養父遺產,但也已經盡其奉養祭祀的義務,因此請求終止收養,在情理上並無顯失公平之處。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聲請終止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許可。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