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養父421萬遺產 他想斷絕關係!「顯失公平」被法官打槍

繼承養父遺產421萬元,他卻要斷絕關係!法官認「顯失公平」,男子的聲請遭到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在他19歲時,就被男子阿華(均化名)收養爲養子,由於養父阿華在前(2023)年12月已經死亡,因此阿國想要回歸本家,也已取得生母與本家的胞兄同意,便依據民法第1080之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他與養父阿華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而養父母死亡後,爲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法官考量,在養父阿華死亡後,阿國就以繼承人身分,單獨繼承阿華的全部遺產,遺產總額約爲新臺幣421萬7076元,而阿國被收養已時年滿19歲,依當時法律規定即將成年,已有一般智識能力理解收養意涵及相關法律效果。

法官認,阿國既然同意被收養,也就有承擔照顧養父阿華之責,並有繼承財產的權利,如容認阿國於繼承遺產後,就終止與養父阿華的收養關係,有違收養之意旨,難謂無顯失公平。

法官審酌,阿國的生母除了他以外,還有1名兒子得以盡扶養義務,並不因阿國未終止收養,導致生母生活有陷於困頓之情形。日前依法宣判,因查無終止收養關係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卻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因此阿國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