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錦賽黃牛亂象 警嘆社維法難因應

臺灣去年舉辦亞洲棒球錦標賽,黃牛猖獗,民衆搶不到票,警方嚴抓黃牛,但因法官見解分歧,裁處結果不一。圖爲臺北地院。(陳志賢攝)

臺灣去年舉辦亞洲棒球錦標賽,黃牛猖獗,民衆搶不到票,警方嚴抓黃牛,但因法官見解分歧,裁處結果不一。據統計,警方去年抓亞錦賽黃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全國17個法院簡易庭裁處72案,共裁罰46案、罰鍰總金額14萬4000元,另26案裁定不罰,不罰比率逾3成5;其中案件最多的臺北簡易庭,不罰率近7成,爲全國最高。

據統計,從去年12月5日至今年2月7日止,包括臺北、臺中、高雄、屏東17個法院簡易庭共受理警方移送72件黃牛案,共裁罰46案、46人,罰鍰最高6000元、最低500元,共裁罰14萬4000元,平均每人裁罰約3000元。

但有26案、28名網友不罰,以北部法院標準較嚴,臺北、新北、士林地院(北三院)所轄6個簡易庭共受理43案、不罰18案,其中受理16案的臺北簡易庭有11案不罰,不罰率爲全國最高。

法官認爲,員警在網路巡邏,佯裝買家誘捕偵查,縱使黃牛確與員警達成搶購、買賣門票約定,員警完成匯款,仍不算真正完成買賣門票行爲,僅構成轉售圖利未遂,因《社維法》不罰未遂犯,裁定不罰。

員警批評法官見解歧異,導致裁罰結果不一,但檢察官認爲,1991年立法的《社維法》,因定義模糊、罰鍰過低,未賣出就不構成,難生遏阻非法仲介或哄擡票券價格者之效果,另隨科技進步,網路訂票系統盛行,衍生大量利用人頭帳號、搶票程式亂象,《社維法》亦難以因應;加上多數法官不認同員警以誘捕偵查爲偵查手段,因此警方要以《社維法》處罰黃牛,恐難收成效。

不過,隨着處罰賽事黃牛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施行後,警方可依個案調查取締,除可依票面金額處以10倍至50倍罰鍰外,若以程式大量掃票,嚴重擾亂購票市場秩序者,最重可判刑3年,或併科300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