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會、球賽黃牛滿街定罪難 法院:搭配贈禮不算黃牛
臺北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演唱會門票搶不到!黃牛滿街都是,一般人想法是有加價出售就屬於黃牛,但法院判決卻認爲如果有贈送禮物,就不算是黃牛,甚至僅因出售兩張門票,就認定不是黃牛。法界人士批評,到底法律上定義的黃牛是什麼?依照法院見解根本無法裁罰。
有判決指出,該名賣家否認當黃牛,辯稱想要2個人一起去看球賽,但只有1張票,所以就想說賣掉。他在「臺灣職棒棒球門票(讓票、換票、求票)」上,以暱稱「Ase Houng」刊登賣票廣告,門票300元需搭自選一張圖商品共一張票+—張圖商品一組2000元王柏融簽名卡組2500元。
賣家辯稱,因爲不想賣黃牛票,那些商品家裡太多了就想說一起賣出,搭配市價1700元的球團周邊商品一起賣,中信兄弟職棒球團官方正版扭蛋周邊商品,分開購買的話1個峮峮徽章600元、1個曼容徽章400元、2個李振昌鑰匙圈各399元,若一起購買一共是1700元等語。
法院指出,賣家在警詢時所稱門票以原價300元販售,搭配商品一同出售,而商品交易價值無公定價格,堪認其轉售行爲尚屬合理,難認有購入之初即有轉售圖利之意圖。
律師王俊棠表示,依照去年5月31日修正公佈施行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即俗稱黃牛條款):「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
構成要件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的法條用語「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完全不同。相較之下,文創法沒有如同社維法有「圖利」的主觀要件,只要客觀上「以超過票面金額販售」就構成。
王俊棠進一步說明,因文創法有「致力於保障民衆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之立法目的存在,所以文創法之黃牛條款僅侷限在「藝文表演票券」(如演唱會門票等),針對運動賽事門票的黃牛票案件,執法機關無法適用文創法開罰,只能迴歸社會秩序維護法。
但是,社維法的規範處罰要件方式跟文創法不一樣,所以不能直接以「超過票面價格轉售」這個事實就認爲違反社維法,仍須針對「非供自用」、「轉售圖利」等要件加以蒐證及舉證證明,才能獲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