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決定》每日問答|如何理解確保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制約監督下運行

新華社北京10月4日電《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健全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監察權、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確保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制約監督下運行。”這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規範執法司法權力運行,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重要舉措。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對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及其所行使的監察權、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我國憲法和法律都有明確規定,各執法司法機關必須依法履行各自的法定職權。與此同時,監察權、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在實際運行中緊密相關,既需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也需要相互制約、防止權力濫用。比如,憲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只有進一步健全這方面的體制機制,才能確保各執法司法機關既獨立負責、又協調有序開展工作,才能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爲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

落實《決定》提出的“確保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制約監督下運行”要求,需要把握以下4點。一是科學合理配置執法司法各環節的權力和責任。依據憲法和法律賦予各執法司法機關的職責,緊密結合各機關履行職能的實際需要,科學確定各機關在執法司法各環節行使權力的內容、範圍和承擔執法司法責任的條件、形式,確保各機關權力定位準確、權力邊界清晰、權力和責任相統一,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執法司法權力和責任體系。二是把相互制約和監督的要求落實到執法司法權力運行的程序規則之中。遵循執法司法權力的本質屬性和各環節權力運行的內在規律,抓住關鍵點、管住要害處,在制定各機關和機關內部權力運行的程序規則中充分體現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要求,推動制約監督進入程序、形成“閉環”,切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確保每一個環節的權力運行都處在有效的制約監督之下。三是健全執法司法權力運行的信息共享機制。這是強化制約監督的必要條件。對執法司法各環節權力運行所取得和形成的信息,要進一步健全相應的共享機制,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線上線下相結合,拓展信息共享的渠道和載體,確保各執法司法機關能夠及時有效獲取自身權力運行和開展相互制約監督所需的信息。四是不斷增強執法司法工作人員自覺接受制約監督的意識。教育引導廣大執法司法工作人員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牢固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確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的觀念,養成自覺接受制約監督、善於樂於在制約監督中開展工作的良好作風。

加強對執法司法活動的制約監督,在着力健全監察權、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的同時,必須同步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各方面的監督。堅持在黨的全面領導下,通過進一步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通過上下、左右、內外部各種監督的協調聯動,切實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更加有效地規範執法司法行爲,努力讓人民羣衆在每一項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來源:新華社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