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決定》每日問答|加強涉外法治建設主要有哪些要求
新華社北京10月9日電 涉外法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全面依法治國,事關我國對外開放和外交工作大局。《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加強涉外法治建設。”這一重要部署,既是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的長遠所需,也是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應對外部風險挑戰的當務之急。要從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更好統籌發展與安全的高度,深刻認識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快建設同高質量發展、高水平開放要求相適應的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爲中國式現代化行穩致遠營造有利法治條件和外部環境。
根據《決定》精神,加強涉外法治建設主要包括以下4個方面要求。
第一,加強黨對涉外法治工作的領導。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推進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促進國際法治進步,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不斷健全完善黨領導涉外法治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機制,優化上下聯動和橫向協同,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廣、聯動性強的系統工程,必須加強頂層設計,建立一體推進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法治人才培養的工作機制,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協同格局。統籌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戰略佈局,全面推進我國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
第二,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涉外法律法規體系涵蓋所有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跨法律部門的法律規範。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涉外立法的深度和廣度大幅拓展,重要領域涉外立法進一步加強,先後制定外商投資法、出口管制法、反外國制裁法、對外關係法、外國國家豁免法等涉外法律,修改、制定的證券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包含有涉外條款,涉外立法工作取得豐碩成果。但我國涉外法律法規體系還存在一些薄弱點、空白區,參與國際規則制定的能力和水平還需進一步提升。堅持立法先行,立改廢釋並舉,抓緊專門性涉外立法,注重完善相關法律涉外條款,進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長臂管轄”法律法規,推動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不斷提高涉外立法質量和效率。堅定維護以國際法爲基礎的國際秩序,主動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推進國際關係法治化,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以國際良法促進全球善治。
第三,完善涉外法治實施體系。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加快建設協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實施體系,綜合運用執法、司法等手段,提升涉外執法司法效能,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推進涉外司法審判體制機制改革,完善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中當事人依法約定管轄、選擇適用域外法等司法審判制度,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深化涉外執法司法國際合作,完善我國司法協助體制機制,加強領事保護與協助,建強保護我國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鏈。
第四,提高涉外法律服務水平。涉外法律服務涉及律師、仲裁、公證、調解、法律查明等多個領域。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涉外法律服務有了長足發展,但在國際法律服務市場中佔比還不高、影響還不大。對外開放向前推進一步,包括法律服務在內的涉外法治建設就要跟進一步。大力發展涉外法律服務,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和調解制度,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強化合規意識,引導我國公民、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自覺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運用法治和規則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堅定法治自信,積極闡釋中國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張和成功實踐,講好新時代中國法治故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