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立德婚變纏訟 妻喊拆電梯敗訴
前總統府資政徐立德(左)提離婚訴訟,妻子陳女提回復原狀訴訟,要求徐把同住房屋的電梯拆除,並賠她500萬元,高院認9日判決她敗訴、駁回請求。(季志翔攝)
前總統府資政徐立德8年前與音樂家陳怡伶結婚,但2人婚後感情生變,徐提離婚訴訟;陳女提回復原狀訴訟,要求徐把同住房屋的電梯拆除,並賠她500萬元,臺灣高等法院認爲陳女當初知情並同意電梯施工,9日判決她敗訴、駁回請求。本案可上訴。
90歲國民黨大老徐立德,曾任經濟部長及行政院副院長等政府要職,他與陳女結婚後,2015年搬離住家與兒子同住,未再與陳女同居並訴請離婚,一審不準,二審逆轉判準,上訴後,最高法院廢棄發回,目前在高院更審中。
這起民事訟訴是由陳女提起,她表示與徐在2013年結婚前,共同持有新北市一處大廈的12樓及13樓房屋,並且登記爲2人共有,但2015年徐以年事已高、身體行動不便爲由,未經她同意,私自訂購電梯設備,並拆除房屋的螺旋梯。
陳女說,她被迫接受電梯裝設工程,且無權過問,但徐男當時因施工遷出房屋,迄今尚未竣工,目前仍處於未完工的凌亂狀態且長達3年多,房屋多處呈現發黴腐朽,致使她所付出的數千萬裝潢費用及藝術品,形同廢墟。
陳女提告請求徐男回覆原狀,並賠償修復費用等損失500萬元。一審認定,該房屋的一樓大門有保全人員駐守,搭乘電梯需以磁卡感應,施工人員需經屋主、陳女同意後,纔可進出施作工程,徐男是取得陳同意後,才施作工程,判她敗訴。
案經上訴,高院合議庭認爲,徐男並非無權使用電梯設施佔有建物,陳女以未經她同意而安裝電梯設施爲由,請求徐男回覆原狀、賠償500萬,沒有理由,不應准許,昨日判陳女敗訴駁回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