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外商綠能來臺投資 金管會擴增發債額度近600億

金管會今日宣佈修正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圖/記者陳依旻攝)

記者陳依旻/臺北報導

響應綠能政策,金管會今(20)日宣佈修正「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新增銷售對象並擴增發債額度近600億。

金管會修正「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第3條及第7條。第一,將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儲金匯兌的郵政機構並納入本辦法之銷售對象。

第二,配合「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新增第19條之4,明定於計算外國銀行分行淨值時,得將依法規定提列的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金額一定比率計入,修正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淨值之定義,並增訂第5項,已發行流通在外的餘額不可超過其淨值的8倍。

據金管會銀行局日前統計,目前國內共有 26 家外國銀行、3 家陸銀,到 2019 年底爲止,整體外銀淨值爲 1186 億元、備抵呆帳爲 148 億元,陸銀淨值則爲 197 億元、備抵呆帳爲 14 億元,未來新規定上路後,預估可增加 3240 億元的放款量能,其中外銀 2960 億元、陸銀 280 億元。

金管會指出,被追問這次修改,可幫外銀髮行新臺幣金融債券增加多少?金管會以109年7月底,備抵呆帳144億來算,按新規定計算,發債額度就是將144億乘上50%,再乘上8倍,差不多576億。

金管會也補充,到9月底,已發行178億,有4家外銀在臺分行新臺幣金融債券。

金管會指出,這次修正草案除將於近日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