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利率畸高可以不還嗎?該還的部分還得還!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訂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規定了“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的除外”。那麼,是不是所有的借款利率上限都是LPR的4倍呢?
2021年3月,馬某與海南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簽訂了貸款合同,貸款6000元,年利率爲10%,借款期限爲12期。同時,合同中還約定如果馬某未按約定足額還款,應按照當期應還本息數額×0.1%×逾期天數計收逾期還款違約金。
從2021年9月起,馬某長期逾期未還款,該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遂向安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馬某償還剩餘本金3572.37元以及按照約定的計算方式收取利息、逾期還款違約金。
經法院審理判決,由馬某向海南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歸還借款本金3572.37元及以借款本金3572.37元爲基數,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和還款違約金。
【釋法】
馬某與貸款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式爲“當期應還本息數額×0.1%×逾期天數”,計算可得其逾期年利率爲36%。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範圍問題的批覆》,“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因此,本案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雙方約定利率不超過以合同成立時1年期LPR的4倍爲限”的規定。
但是,這並不代表金融機構的借貸利率就沒有限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爲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本案中,根據合同計算其逾期年利率36%顯著高於24%,故法院對其予以酌減。
【法官提醒】
金融借貸公司由於借貸門檻低、審批快和手續簡便,通常成爲急需資金或難以從銀行獲得貸款的人的首選。因此,儘管合同中約定了高利率和違約金,但大家往往會以爲借款利率的上限即爲4倍LPR,超過即是無效的。
對此法官提醒,借貸融資要謹慎,應當瞭解清楚借貸利率和違約金,避免逾期產生高額的違約金。
本報記者 吳怡 通訊員 範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