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貸監管新規《徵求意見稿》出爐:單戶消費貸不得超過20萬、禁止牌照出租
中國網財經8月26日訊 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正式發佈了《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全面覆蓋小額貸款公司(簡稱“小貸公司”)及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簡稱“網絡小貸公司”)的監督管理,對兩類市場主體的行業准入、融資方式、信息披露、技術規範、催收方式等關鍵環節進行了詳細規範。
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機構6550家,實收資本8226億元,貸款餘額8431億元。其中,網絡小額貸款公司179家,實收資本1590億元,貸款餘額1739億元。
設定單戶20萬、1000萬限額
在融資倍數方面,《徵求意見稿》基本延續了“86號文”( 即《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即小貸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形式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倍,而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形式融入資金的餘額則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4倍。
針對貸款集中度,《徵求意見稿》在“對同一借款人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5%”的比例要求基礎上,還提出“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對自然人用於消費的貸款餘額上限爲單戶20萬元;對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性貸款,不區分自然人與法人,統一規定單戶1000萬元的上限。”
“《徵求意見稿》對外界最關心的‘槓桿率’進行了明確且統一,對於降低行業風險累積和融資成本,更加專注服務當地實體經濟和服務效率,有重要意義”,博通諮詢資深分析師王蓬博指出。在王蓬博看來,貸款集中度相關條款爲小貸公司優化資產結構、更好地管理資金風險創造了條件。
《徵求意見稿》也明確表示,根據監管需要,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在實施細則中對小額貸款公司貸款集中度、融資倍數、放貸專戶數量、重大關聯交易認定標準等事項作出更嚴格、審慎的規定。
嚴禁出租、出借小貸牌照
《徵求意見稿》特別強調跨省跨區展業的監管要求,明確小貸公司應當立足當地,在經依法批准的區域範圍內開展業務,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但第11條規定,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區域的條件另行規定。
在合作貸款方面,《徵求意見稿》要求小額貸款公司與第三方機構合作時,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不得幫助合作機構規避異地經營;不得僅提供不實際出資的營銷獲客、客戶信用畫像和風險評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務等等。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爲負面清單,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經營行爲:出租、出借牌照,爲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提供放貸“通道”;協助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申請含“金融”字樣移動應用程序(APP)備案;向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轉讓或變相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等。
素喜智研高級研究員蘇筱芮表示,早前的監管文件均已涵蓋“小貸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等內容,但近年來市場滋生小貸牌照“套殼”亂象,故本次文件提出“不得幫助合作機構規避異地經營等監管規定”,後續再出現出租出借、“套殼”“借牌上架”等違規行爲的小額貸款機構或將受到嚴厲打擊。
針對“不得僅提供不實際出資的營銷獲客、客戶信用畫像和風險評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務”的規定,蘇筱芮認爲,這意味着通過小貸牌照展業的部分助貸機構,僅提供導流業務或提供催收業務的路徑將不再可行,該條款旨在藉助“出資”行爲倒逼通過小貸牌照展業的助貸機構強化資產質量,用真金白銀與合作方之間形成風險共擔。
不得誘導借款、亂收服務費
《徵求意見稿》強調,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監管有關要求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信息安全權等合法權益。
針對市場上普遍存在的利率不透明和中介服務亂收費問題,《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將對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費用與貸款本金的比例計算爲綜合實際利率,並折算爲年化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清晰載明,且不得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同時,小額貸款公司在提供貸款相關的融資諮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時,必須根據實際服務內容收取費用,確保質價相符,禁止未提供服務即收費或以費用形式變相收取利息。
針對近年來市場上頻發的誘導借款、違規營銷等亂象,《徵求意見稿》提出了更爲嚴格的監管要求。小額貸款公司被禁止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營銷宣傳,如片面宣傳低門檻、低利率、高額度等,以誘導借款人過度負債或多頭借貸。同時,嚴禁採取誘導、欺騙、脅迫等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與其借款用途、償還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貸款。
在保護未成年人和在校生的消費權益方面,《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面向未成年人推介無擔保個人貸款,也不得以在校學生爲目標客戶定向宣傳信貸產品。
此外,《徵求意見稿》要求,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將貸款列爲默認支付選項。
《徵求意見稿》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規定的過渡期內逐步達到本辦法各項規定的要求,過渡期不超過一年。其中,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單戶生產經營貸款上限1000萬元的過渡期不超過兩年。
王蓬博表示,《徵求意見稿》給小貸公司指明瞭未來發展方向,要求機構承擔更多管理義務,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同時,他也呼籲在未來的正式監管文件和省級金融管理機構的實施細則中進一步明確相關條款的具體執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