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消費貸、個人經營貸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2月2日,爲進一步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信貸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務質效,金融監管總局對《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2號)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等信貸管理制度(以下簡稱“三個辦法一個指引”)進行修訂,形成了《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個人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固貸辦法》《流貸辦法》《個貸辦法》,並統稱“三個辦法”),並於近日發佈,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關司局負責人就上述制度回答了記者提問。
本次修訂對貸款期限進行了明確規定。
爲填補關於貸款期限的制度空缺,並有效防範貸款期限錯配產生的風險,進一步優化貸款結構,本次修訂明確:一是固定資產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年。確需辦理期限超過十年貸款的,應由貸款人總行負責審批,或根據實際情況審慎授權相應層級負責審批。二是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對經營現金流回收週期較長的,最長不超過五年。三是個人消費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個人經營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對於貸款用途對應的經營現金流回收週期較長的,最長不超過十年。
此外,國家有關部門對於房地產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個人助學貸款、汽車貸款等的貸款期限另有規定的,繼續執行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