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頭戶害金融自由?法部:法律授權
法界實務人士認爲,國內詐欺案件氾濫,是因詐欺集團猖獗,詐團成員分工細密,包括主嫌、金主、CALL客、車手、騙簿手、人頭帳戶,但目前檢警抓到的詐團成員多半隻是最低層的車手、人頭帳戶,未能揪出幕後主謀、杜絕源頭、起獲贓款發還被害人,導致詐欺案愈抓愈多,難以遏止犯罪。
法界人士認爲,法務部及金融主管機關修法遏止人頭帳戶立意良善,但擁有手機、帳戶並非詐欺「原罪」,如何落實申辦手機、帳戶「實名制」,應是阻止人頭帳戶氾濫的作法之一。目前人頭帳戶罪是採「先行政,後司法」,若行爲人在5年的行政告誡期間再提供人頭帳戶給詐團使用,才科以刑事處罰,所以行爲人屬於「行政違規」,是否有必要嚴格限制其帳戶、帳號使用,是否有過當侵害其金融自由之虞、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頗值得商榷。
法務部官員強調,修訂人頭帳戶行爲人的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是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6項規定,這是於基於「法律授權」,給予警方、金融主管機關明確的法令依據,以作爲人頭帳戶行爲人告誡期間的管理措施。管理辦法有明文明定,可讓警方、金融及相關主管機關有法可循,讓行爲人在告誡的5年期間不能心存僥倖,也可避免無辜被害人再上當匯款至行爲人帳戶,減少財損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