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冤獄17年!他「不在場證明」仍被重判 要政府賠3000萬

▲瓊斯。(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美國42歲男子瓊斯(Richard Anthony Jones)曾於1999年被指控搶奪女路人手機,儘管他當時有不在場證明,仍被定罪併入獄17年。如今,他去年終於獲釋,但逝去的光陰無法挽回,他日前提交一份請願書,要求政府賠償110萬美元(約臺幣3380萬元),同時正式宣佈他的清白。

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報導,回到1999年,堪薩斯州的一家沃爾瑪停車場發生搶劫,一名男子企圖搶走女路人的錢包,遭到反擊後,他拿走對方的手機;女子在爭執中跌倒,膝蓋受傷,此案列爲嚴重搶劫罪。

目擊者當時聲稱嫌犯是一名叫裡克(Rick)的男子,把頭髮綁在背後。事發過程,瓊斯並不在場,他正參加女朋友的生日派對,也有幾名賓客作證,但由於他的全名與真正的犯人有些相像,長相更是幾乎一模一樣,他被重判19年。

事實上,瓊斯曾提起上訴,卻都失敗告終,直到他向中西部無罪計劃(Midwest Innocence Project)求援。該團隊後來追蹤裡克的身分,發現犯人全名爲Ricky Lee Amos,長相與瓊斯非常相似。

目擊者事後看到瓊斯與裡克的照片,則說相信瓊斯不是搶匪。經歷了17年的入獄後,瓊斯於去年6月8日獲得自由,現在,他正要求全新的開始,除了110萬美元賠償金與政府的無罪宣誓,他也請求援助他2個女兒教育費用,以及醫療福利諮詢等相關支援。

請願書寫道,「很難想像如果沒有尋求幫助,瓊斯該如何重新開始?他本來有機會受教育、發揮技能,追求與提升自己的職業,那麼多年卻被關在監獄中。」中西部無罪計劃首席律師克雷格(Alice Craig)則說明,瓊斯沒有憎恨真正的犯人,但仍有點失望,因爲對方一直不承認犯案

★圖片爲版權照片,由達志影像供《ETtoday新聞雲》專用,任何網站報刊電視臺未經達志影像許可,不得部分全部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