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威志》有夠離譜的黨產證據

黨產會日前才遭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抗告,等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得以停止「附隨組織」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否違憲。黨產會未得教訓再度透過媒體先判「救國團將認定爲國民黨青運機構,56億資產將遭凍結」,並表示「救國團是國民黨附隨組織證據相當齊全」。

惟檢視黨產會所稱之「證據相當齊全」,卻產生諸多疑義。從已召開的二次聽證會,早有十多位法政歷史學者出面作證,證明救國團設立之初,是國防部所轄執行政府青年政策最高法院也於105年判決確認救國團初爲政府機構。學者更指證不符合《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附隨組織「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之定義。

因爲,救國團成立系依據行政院41年頒佈「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籌組原則隸屬於國防部。資料顯示,除了政府補助的代轉代撥經費,從未有一毛錢來自國民黨,也從未有一張幹部派令出自國民黨。黨產會自知證據不足,曾對外宣佈將召開第三次聽證會釐清爭點。如今倉促欲做處分,證明了心證早已作成;而黨產會欲將救國團全部資產凍結,更違反「比例原則」未能逐筆檢視財產來源,何其離譜

其次,黨產會一直強調參引前東德德國處理黨產案例,可是,司法院長許宗力的指導教授德國公法權威史塔克(Starck)出具法律意見書,認爲「東德和臺灣無法相提並論」,因爲國民黨自行解嚴,建立現代民主制度,同時也未被大法官宣佈爲「違憲政黨」,所以不允許以德國法制來處理救國團,早已否決黨產會之援引,黨產會卻毫不理睬。

黨產會又引用「蔣中正先生年譜長編」,其中民國46年蔣中正主持國民黨中常會所錄片段「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爲國防部所屬單位之一,亦爲黨內重要青運機構,應接受黨的領導。」可笑的是,黨產會竟然引用民進黨政府認爲製造白色恐怖、發佈調兵軍令「形成二二八事件元兇」的蔣中正日記;一位被指責的罪人,可以成爲黨產會的「聖人」,所寫便成絕對證據的「聖旨」;這種入人於罪的手法何其粗糙!

蔣經國以安定青年、培養國家意識創團,經費系由個人出資,爾後方將組織設於國防部,以「戰鬥營」讓青年瞭解軍事,進而鼓勵青年從軍報國。依據統計「寒暑期自強活動」歷來便有高達1500萬人次參加;近年來公益服務量更高達到200萬人次。救國團爲國家、爲青年所努力的成果,即連當年國民黨主席蔣中正也肯定有加,認爲救國團的績效連國民黨內青工會革實院都難以媲美。

至於黨產會以團徽做爲附隨組織之證據,蔣經國曾說「團徽中央之黨徽,在於啓示中國青年,明瞭中華民國本源,從知報國之道。」加上,蔣經國並非以黨徽作爲團徽,他特別在團徽中加入三紅色橫條,叮嚀青年須以「建立三民主義新中國爲畢生職志」,啓示青年,忠於中華民國,而非忠於國民黨。若黨產會以此爲證未免小題大作!

又黨產會引用蔣經國52年對救國團同仁演講「救國團就是執行黨的政策」爲證,其實在「黨國合一」、「以黨領政」的年代,政府部門皆以「執政黨」的政策爲依歸,中外皆然:即使現今政府也是以民進黨政策爲主,有何奇怪!反而,黨產會所舉證據說明了「鬥爭本質」,急切以斷章取義、曲解推定的不利證據,漠視憲法保障人民的權益。

(作者爲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