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內連續繼承 有條件免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當發生連續繼承,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繳過遺產稅,依規定,即便繼承的財產狀態發生變更,只要變更後的價值仍維持在原核課遺產稅的範圍內,這筆財產仍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這項法規用意是避免重複課稅,保障繼承人合法權益。

國稅局舉例,老張2021年1月8日過世,繼承人小張在完成遺產稅申報並繳清稅款後,繼承一筆公告土地現值1,500萬元土地,後來小張在2023年7月1日將該土地出售,售價爲2,000萬元,並將這筆金額全數存入定期存款,但小張不幸在2024年5月12日過世。

國稅局表示,雖小張定期存款總額爲2,000萬元,但其中1,500萬元來源於原先繼承土地的遺產價值範圍,因此依規定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避免重複課稅;不過超出部分的500萬元,因屬繼承後新增價值,仍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