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中天案 北高行恣意認定
中天新聞臺聲請假處分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佈裁定。(本報資料照)
中天新聞臺申請換照遭NCC否決後,中天於提起行政訴訟之同時,也立即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以避免不可回覆的損害。只是一如過往慣例,北高行駁回假處分之聲請,也代表此案只能窮盡一切救濟手段,纔有爭取合法權利之可能性。
由於中天新聞臺的不換照,除了使存在已久的電視臺之經營權受到侵害外,所屬員工更可能因此失業,致影響數百家庭的生計,這實屬重大損害。故中天新聞臺即可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以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與緊急情況致難以回覆爲由,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來使法院於判決確定前,能讓新聞臺繼續營運,並維護員工的權益。如此的聲請,自屬理所當然。
惟假處分並非對本案事實爲審理,只是一種暫時性狀態的保全性質,又須掌握時效性,法院也僅能從形式判斷,既不可能深入調查,也會對所謂重大損害、緊急狀況、難以回覆等,採取極爲嚴格的解釋。這也是過往遭不換照處分的有線電視臺,於聲請假處分幾乎難以成功的主因。
而在此次北高行的駁回裁定,對聲請人無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的最主要理由,即是認爲有線電視臺一旦取得執照,不代表6年期限屆至,NCC一定得換照。換言之,各有線電視臺在取得執照後,就必須有不換照的預期,並要爲此作準備,致不能說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如此的理由,實延續過往,對於法條要件爲嚴格解釋的傳統。只是北高行以中天尚有綜合臺、娛樂臺存在,甚至新聞臺也可轉往網路平臺等理由,除認定業者的經營權受影響有限,似也暗示,可藉由此等方式保障勞工權。惟如此的說法,既缺乏客觀標準,也將與本案無關的其他事件混爲一談,實讓人莫名所以。
更奇怪的是,北高行對於聲請人未能釋明有高度勝訴蓋然性,亦列爲駁回的重要理由。但所謂高度勝訴蓋然性,實屬法條所無的要件,致逾越了法條的界限,且在如此虛無飄渺的字眼下,到底要叫聲請人如何釋明,更是一大問題。尤其在此類案件,勝訴率極低下,就算聲請人極力釋明,實也難逃駁回之命運。
也因此,北高行駁回假處分聲請之裁定,只能說是依照過往慣例的正常發揮,並無太大意外。故關於本案,還是得依賴漫長的訴訟期間,才能爲實質的辯論與審理。尤其是NCC不換照的主要理由,即是中天新聞臺被裁罰的數目過高,只是這些裁罰的依據,如違反事實查證、影響兒童身心、違背公序良俗等等,皆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就易形成裁罰者的恣意認定。
更糟的是,作爲保障當事人權益的聽證會,中天既無權聲請有偏見或利害關係的NCC委員與鑑定人迴避,也無從事先得知鑑定內容爲準備,更有部分鑑定人因提早離席而無從對之詰問。凡此嚴重的瑕疵,要靠行政法院來翻轉,除了時間漫長,勝訴機率實也不高,最終恐得依賴2022年1月正式生效的憲法訴訟來解決。(作者爲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