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齡 莫“騎乘” 鹽城大豐:推動治理未成年人違規騎行電動自行車問題

本報訊(記者管瑩 通訊員楊麗娜 孫小婷)“電動自行車上的提示標識都已更新,掃碼驗證方式也已進行了完善。”近日,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檢察院聯合公安、城管等部門對未成年人違規掃碼騎行共享電動自行車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某電動自行車運營公司大豐轄區負責人介紹。

2023年9月的一天,大豐區檢察院檢察官在辦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發現,13歲的劉某通過借用17歲的張某的微信賬號,掃碼租用了某公司的共享電動自行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有關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週歲的規定,存在安全隱患。

隨後,檢察官開展了相關調查,發現某公司的共享電動自行車對禁止未滿16週歲未成年人騎行的提示不到位,車身雖貼有相關提示,但字體較小且未標註在車身的顯著位置,難以發揮提示作用;同時,該運營平臺管理機制和用戶認證系統不夠完善,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借用他人微信賬號掃碼用車的情況時有發生。

2023年11月,該院向相關部門制發磋商函。相關部門收到磋商函後,立即覈實,並要求某電動自行車運營公司及時整改。

同時,大豐區檢察院牽頭聯合城管、公安等部門召開會議,邀請該公司代表列席,共同商議制定《共享電動自行車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聯合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督促該企業切實履行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在共享電動自行車的車身顯著位置放大提示標語字體,增加語音提示,並對騎行用戶認證系統進行完善。

截至今年5月底,該公司已對投放共享電動自行車的江蘇、江西、湖北、新疆等地運營平臺進行了全面升級。

“下一步,我們公司將與相關部門建立線索移送反饋及‘黑名單’機制,發現未滿16週歲未成年人騎行等違法行爲及時移送線索,並將對多次向未成年人提供認證賬號的成年用戶設置限用條款。”該公司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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