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主權和國際正義的必要之舉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日前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以下簡稱“反外國制裁法”),引發國際社會廣泛關注。圍繞該法出臺的背景、國際法依據、核心內容和實際影響等問題,本報記者採訪了相關國際法專家。
反外國制裁法第三條規定: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以各種藉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國內政的,我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措施。
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副研究員李慶明看來,這條內容規定了中國採取反制措施的情形,表明該法旨在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尊嚴和核心利益,反對西方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面對美西方國家近年來的造謠污衊和遏制打壓,中國需要充實自身應對外部風險挑戰的法律‘工具箱’,提高相關法治水平。”
“從國際國內兩方面看,反外國制裁法出臺均非常及時且十分必要。”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霍政欣指出,從國際形勢看,一段時間以來,美西方國家出於政治需要和意識形態偏見,對華打壓不斷升級,炒作議題從經貿領域擴大至價值觀和人權領域,以涉疆、涉港等問題爲藉口,依據其國內法對中國企業和個人任意實施所謂制裁,肆意干涉中國內政,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從國內需要來看,中國外交部已多次宣佈對有關國家的實體和個人實施相應反制措施,商務部也出臺了《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等規章制度。但這些反制裁措施主要是通過行政手段,還需要國家立法層面的支撐。
具有充分國際法依據
“今日俄羅斯”近日刊登英國國際關係學者湯姆・福迪的專欄文章指出,反外國制裁法制定的法律框架,將允許中國在經濟和商業上對西方國家造成的損害予以回擊,“美國及其盟友可以隨意施加制裁而不受懲罰的日子,已經一去不復返了”。
霍政欣分析說,反外國制裁法具有鮮明的“反制”性質――不是中國先發制人主動制裁別國,而是中國要對這樣的行徑堅決說“不”並予以反制。“美西方國家隨意向別國施加的單邊制裁措施,違反了不干涉他國內政、尊重國家主權平等的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中國通過立法進行反制,是國際法賦予主權國家的一項權利。”
“該法出臺具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和正當性,符合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履行了《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規定的相關義務,更與國際社會的普遍實踐一致。”李慶明指出,以《聯合國憲章》爲代表的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堅持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反對干涉他國內政;聯合國大會通過一系列決議,反對西方國家未經授權濫用制裁,反對一國濫用法律域外效力干涉他國主權、影響他國實體或個人的合法權益,要求廢除、並呼籲所有國家不承認不執行此類法律與措施;美國、俄羅斯和歐盟等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也都制定了相關“阻斷立法”,對他國施加的制裁進行反制。
統籌推進國內和涉外法治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近日在例行記者會上指出,反外國制裁法的制定,爲各國企業在華髮展提供了可預見的法治環境和穩定可期的營商環境。專家指出,中國實施正當性反制,針對的是那些粗暴干涉中國內政、抹黑和打壓中國的實體和個人,並不影響合法經營的市場主體和普通民衆。中國堅持改革開放、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決心堅定不移。
“中國出臺反外國制裁法,既有原則立場,又有一定的威懾力。”霍政欣指出,一方面,該法是“爲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我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合作”,這讓國際社會了解到,來華開展正常的貿易投資不受影響。另一方面,該法詳細規定採取反制措施的情形、反制措施的內容和適用對象、反制工作機制、有關組織和個人的義務等,增強了該法律的實際效力和威懾力。“總體來看,該法的出臺使中國今後的反制措施有了立法、執法和司法這樣一個綜合體系,體現了中國致力於維護全球化和國際貿易秩序的決心。”
在李慶明看來,反外國制裁法是中國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加快形成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的重大成就,也是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