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何不養55歲中風媽?同母異父2孩吐辛酸!訴請免養達陣
55歲中風婦人有過2段婚姻,她訴請2個孩子負起扶養義務遭到駁回 。(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55歲婦人小萱(化名)有過2段婚姻,身爲2個孩子的母親,因中風導致左半邊無知覺,並且行走不便,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她因無謀生能力,名下也沒有財產,僅能以每月津貼6620元過生活,因此依民法請求2名孩子(A、B),均按月給付扶養費8277元,直到她死亡之日爲止。
法院審理,孩子A指控,母親從他不到1歲時,就已離婚並離家,沒有扶養過他,雙方也很少見面。孩子B也指控,1988年母親離婚後就沒有扶養過他,沒有聯絡也未再同住。母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他們因而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小萱因病而無謀生能力,名下亦無財產可維持生活,根據調閱相關資料顯示,小萱的主張爲真實,並且2個孩子對此也不爭執。
孩子A的父親證稱,1992年就與小萱協議離婚,約定孩子由他單獨監護,小萱從離婚後,就沒有給付扶養費,或是給他錢扶養,孩子從小到大的學費、生活費,都是由他支付,小萱有來看過孩子約3、4次,來的時候也沒有給過。
孩子B的姑姑則指出,孩子的父母是在1998年離婚,約定孩子由父親單獨監護,離婚後孩子就同住在老家,從小到大的扶養費、生活費,都是孩子的父親或她支付,小萱沒有支付過,她也沒看過小萱來探視孩子,但有聽她媽媽講過,在離婚不久有來看一次,之後就沒有聽說。
法官認,小萱在2個孩子成長過程中,無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若仍由他們負擔扶養之責,明顯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給付扶養費,爲無理由,予以駁回。2個孩子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爲有理由,應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