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以凡/感化少年漫漫歸鄉路
▲感化少年除了需要家人的陪伴外,也必須在感化期間訓練其獨立自主,增加社會穩定度及降低再犯率。(圖/視覺中國CFP)
前些日子到矯正機關訪視少年,熱心的輔導老師提起某個即將出校孩子的家庭,家長趁孩子感化時搬家,卻不告知新地址及電話,老師聯絡不到消失的家長,擔憂孩子出去後沒落腳處,開始幫孩子找資源,想拜託善心人士提供住宿與工作,希望幫他找替補的家庭。
每個感化少年背後都有段故事,觸法是最後呈現的行爲,成因雖各有異同,但進入少年矯正機關後,就能看出每個人原生家庭的差異,有家長每週固定探視,送食物、送書刊、寄保管金,充滿關愛,窮困的家長限於路途與財力,只能盡力久久探視一次。也有父母兄弟姐妹都觸法,全關在監所內的家庭,家人偶爾可在圍牆內交錯碰面;還有在感化期內,僅存家人過世,瞬間變成孤兒的悲慘情形。
最後,總會碰到那種口稱孩子犯罪不關己的家長,打死不探視,不管孩子的家長,他們不想負任何責任,孩子出院校時,也不願意來接他,當法院裁定需給付感化教養費用時,他們更會暴跳如雷,拒絕繳費,甚至要求法院直接向孩子催繳。遇到這類家長,常讓矯正機關及法院氣結與無奈。氣歸氣,卻也心疼孩子的感受。
孩子的歸屬在何方?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權法》)第67條明文規定,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處理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持續提供必要的福利服務。第68條規定,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事實上,除少數低收入的弱勢家庭外,社福並不會因孩子被送感化而特別對他的家庭開案服務,更遑論協助家庭重建,而感化結束後的追蹤輔導,也以少年爲主要服務對象,甚難並同處理他的家庭問題。
協助無法返家孩子學習自立
各縣市政府依《兒權法》規定,均有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例如協助入住自立宿舍、就學或就業輔導、各項補助津貼(生活扶助金、房租及押金、學雜費、交通費、考證照費、醫療費、健保費等等),然而自立生活適應方案服務年齡多以20歲爲限,各縣市資源又不一,碰到已超過20歲個案,或戶籍設在欠缺自立宿舍、補助費用不足的縣市時,就有向體制外的善心人士求助的需求,但孩子最需要的陪伴與歸屬感,體制外資源並不見得均能滿足。
寫到此,腦海中馬上浮現兩位孩子的臉孔,第一個孩子與受刑人父親在與分監合署辦公的少觀所碰面後,孩子被轉送感化,父親出獄也未探視或連繫他,再聽到父親訊息,卻是死亡。當他滿21歲要出院時,已沒有家人可投靠,透過法院委託輔導的社工幫助,找到一個供宿的人力派遣公司,讓他有地方住、有工作養活自己,那樣的生活並不容易,撐了一段時間,他又再犯回籠。
第二個孩子在矯正學校執行有期徒刑時,遭逢母親離世變故,由於假釋少年非爲社政自立或後追輔導服務對象,沒有至親的他便投靠先假釋的學長,跟着做工程,閒暇時便練習樂器,因爲他要隨着矯正學校藝術老師所組的服務社團到偏鄉表演,年復一年的參與,社團變成他的家人、精神依靠。結案數年,偶在社團粉絲頁服務照片看到他身影,知道他還好,心中就暖暖的。
無依少年學會獨立生活,降低再犯率
少年矯正機關應將獨立生活訓練列入課程,提前在感化期內教導孩子獨自生活所需的知識與技巧。獨立生活訓練包括生活作息的規劃與管理、財務管理、租屋能力、傢俱維修技巧、簡單烹飪能力、家務清潔及個人衛生與健康管理、就業觀念、社交技巧、情緒調適能力等等,是每個青少年成長過程都該學習的基本技能,目前福利安置機構都會對將結束安置個案進行獨立生活訓練,同爲機構形態的少年矯正機關也應比照,除幫孩子做好離開與自立的準備,並有利於後續社政自立服務的銜接。
其次,建議法院在受理少年矯正機關提出的停止或免除感化教育聲請時,應命少年保護官評估其狀況及需求,協助連繫社政或相關單位,以利安排社會銜接,同時得協助自立服務社工與少年建立關係,如此必能增加少年社會穩定,亦能適度降低再犯率。
最後,還是要回歸社政自立生活適應方案資源。從前述案例來看,有沒有人陪伴,會是無依少年建立社會連結、復歸與否的重要關鍵,雖不該要求社福無限擴張服務,但若能針對「無法返家少年」打破年齡限制,一律提供離院校後一年的追蹤輔導與自立服務,協助並陪伴至他穩定後再撤離資源,才能真正幫到最需要的孩子。
感化少年漫漫歸鄉路,其中辛酸非常人所能體會,期待政府及一般大衆能共思協助良方,讓每個孩子都能順利找到他們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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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以凡,基隆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主任調查保護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