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貞偽造文書判緩刑恐不得參選立委 緊急聲請假處分結果曝
王家貞因高報助理薪資被法院宣告緩刑,恐喪失參選資格,她提暫時狀態處分請求暫列候選人名單,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駁回聲請。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臺南市立委候選人王家貞因僞造文書被宣告緩刑定讞,中選會恐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不准她登記爲候選人,王家貞以選舉登記截止,她仍在緩刑期間,認爲有急迫性而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暫列爲候選人,並在本案訴訟確定前可參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駁回聲請,可抗告。
王家貞經國民黨推薦申請登記臺南市第5選區立委候選人,經臺南市選舉委員會受理,檢送候選人登記冊及各項表件報請中選會審定候選人資格;中選會本月6日函覆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指出候選人若在參選登記截止時,所犯選罷法第26條第1款至第6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應不準予登記爲候選人。
王家貞擔任臺南市議員期間,因高報助理薪資而被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刑7月,並宣告緩刑2年確定,緩刑期間到2025年4月11日爲止,而她選舉登記截止仍在緩刑期間,而中選會定12月15日審議選舉候選人名單,並公告審定結果,認爲有急迫性及造成不可回覆的重大損害,提行政訴訟提起本案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暫列爲立委選舉候選人名單,在本案訴訟確定前可參與選舉。
北高行指出,中選會雖函覆國民黨候選人申請登記截止日時若在緩刑期間,依選罷法規定不得登記爲候選人,但中選會排定12月15日才召開委員會議審定選舉候選人名單,在此之前,王家貞與中選會間就立委選舉沒有公法上法律關係產生。
北高行表示,王家貞指選罷法相關規定違反比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但未提出相關證據釋明本案訴訟的勝訴可能性已達相對較高的程度,依現有事證來看,中選會適用選罷法相關規定審定選舉候選人登記資格,合法性沒有顯有疑義,則王家貞本案權利存在的蓋然性不明確,認爲王家貞聲請暫時狀態處分,不符行政訴訟法要件,不應准許,故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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