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繼續誇張促銷要小心了! 廣告不實最高罰2500萬
有鑑於網紅、直播主等推廣銷售或代銷商品日益普遍,公平會乃修正處理原則,網紅將視同廣告主,如有涉及廣告不實等行爲,最高可以處罰2500萬。(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網紅在YouTuber、Instagram等線上社羣平臺浮濫誇張促銷,不僅美國要管制,臺灣也出手規範了。公平會日前通過「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案,把網紅等社羣網站用戶都納入規範。並訂出7項虛僞廣告不實行爲,網紅、部落客、直播主如果違反,將被處5萬元至最高2500萬元罰鍰。
有鑑於網紅、直播主等推廣銷售或代銷商品日益普遍,爲防範網路廣告不實情形,公平會乃研修此處理原則,同時新增網路廣告違法行爲態樣的案例,讓業界更清楚明瞭。
依據處理原則規定,網路廣告不得有七項虛僞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首先是廣告所示價格數量品質,不能與事實不符,舉例服飾業者於自身網站及購物網站銷售瘦身商品,不實表示「穿着就能瘦、不用特意節食」等語。
其他包括廣告內容及交易條件發生變動或錯誤,未充分且即時揭露。贈品(抽獎)活動內容等與實際不符,或附有條件未予以明示。廣告重要交易資訊未予明示,或編排不當致引人錯誤。以及使人誤認商品或服務已獲政府機關或其他專業機構核發證明。或廣告提供他網站超連結,致消費者產生錯誤認知決定。
以及第七項廣告提供禮券、買一送一、下載折價優惠券等優惠活動,卻未明示相關使用條件、負擔或期間等。比如網紅爲銷售其商品或服務於Instagram刊播商品優惠活動,未完整揭露活動限時限量或不適用購買條件等。
公平會表示,網紅在網路上銷售商品或服務,不論他是銷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或是由廠商委由對外刊播銷售,都是賣家身分。消費者看到的是網紅生動的銷售內容,如果內容涉有不實,此時網紅都會被認定是廣告主,將會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予以開罰。
即使網紅只是幫廠商代言,但影音廣告中描述廠商的商品服務親身體驗有效,此時網紅雖然不是廣告主,但在公平交易法上仍是薦證者的身分,如有不實,造成消費者損失,亦須與廠商同負連帶賠償的民事責任。更嚴重是,如果網紅明明知道內容不實,仍然爲之,網紅和廠商就會同受21條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