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直播主推銷不實 最高罰2500萬

公平會表示,原本處理原則就有規範七項虛僞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狀態,主要是約束廣告商品與服務的數量品質、交易條件,不可不實,且要充分且即時揭露。這次公平會再於七項內,新訂出三種網紅、直播主違法樣態,以利遵循避開。

首先是直播主於YouTube直播抽獎活動廣告,卻未同時揭露獲獎後,領取獎項資格的限制條件。其次是電信業者於社羣網站刊播電信資費影音廣告,就資費優惠限制條件,因字體細小、顏色淺淡、畫面變動等綜合因素,致消費者無法明確知悉該限制條件內容。第三是網紅爲銷售其商品或服務於Instagram刊播商品優惠活動,未完整揭露活動限時限量,或不適用購買商品範圍等限制條件,三種情境觸及都屬違法。

這次修法主要是將網紅等列爲廣告主,公平會說明,因爲不論他是銷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或是由廠商委由對外刊播銷售,都是賣家身分。消費者看到的就是網紅生動的銷售內容,因此如內容涉有不實,此時網紅都會被認定是廣告主,需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予以開罰,最低5萬元,最高2500萬元罰鍰。

即使網紅只是幫廠商代言,但影音廣告中描述親身體驗有效,在公平交易法上仍是薦證者的身分,如有不實,亦須與廠商同負連帶賠償的民事責任。更嚴重是,如果網紅明明知道內容不實,仍然爲之,網紅和廠商就會同受21條處罰。